丈母娘借女婿名购房 过户遭拒后状告女婿

26.08.2014  10:45

   丈母娘借女婿名购房 要求过户遭拒

  法庭上女婿称是赠与 两审都被驳回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双方都有风险,应尽量避免

  东莞时间网讯 香港居民兰姨(化名)于2010年在东莞某楼盘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因限贷政策以准女婿的名义买了房子。后女儿和女婿闹离婚,兰姨要求女婿过户房屋遭拒,遂把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确定房屋产权。

  女婿则称该房是兰姨赠送首期,贷款自行支付。

  去年11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涉案房屋归兰姨所有。女婿不服上诉。

  昨日记者获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借女婿名买房,要求过户遭拒

  2010年9月,香港居民兰姨在东莞某楼盘付了定金和首期款,但因国家新出台限制贷款政策,她若再买商品房,首付款额度和按揭利率均要大幅提高,便与当时正在跟其女儿筹办婚礼的准女婿阿强(化名)约定,以阿强名义购买该房,由她出资,以后过户到她名下。

  2011年12月,开发商交付涉案商品房,兰姨将房子出租。

  2013年,女儿女婿因感情问题闹离婚。兰姨再三要求女婿协助办理变更房屋产权手续,但遭到拒绝。

  两次对簿公堂,丈母娘均获胜

  2013年6月,兰姨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女婿阿强,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兰姨所有。

  法庭上,阿强一方称,购房首期款是丈母娘支付,但丈母娘口头说过赠送首期款给阿强,按揭月供是阿强支付,出租手续是他委托丈母娘办理的。

  兰姨向法庭提供了付款凭证、购房合同、认购书、收楼凭证、租赁手续等一系列证据,并反驳说,不仅收楼和出租的手续都是自己办理,还贷账户也自己掌控和还贷,房子也一直由自己实际控制,阿强对收楼、出租等均毫不知情。如果房子是他的,则有违常情。

  法院审理认为,阿强没有涉案房屋的任何书面材料原件,收楼、出租等情况均不清楚,其说法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法院不予采信。兰姨出示了选房、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装修、收楼、缴纳物业管理费、出租、还贷等一系列完整的证据,其陈述合乎常理,相关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其未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涉案房产为兰姨所有。

  阿强不服,提起上诉。

  2014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借名双方都有风险,应尽量避免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郑伟乐法官称,现实生活中,借名买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实际出资人与挂名房主往往是亲友关系,碍于情面并无书面约定。

  万一挂名房主起了贪念,实际出资人如果没有保留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事实,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购房人如需借名买房,应跟对方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埋下纠纷隐患。

  另外,挂名房主也有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房子出了事故,比如房屋阳台花盆高空坠物伤及他人,挂名房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法官建议,为了明确权属和责任,无论是出资人还是挂名人,均应当尽量避免借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