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4〕125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综治办、公安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关于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9)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各级要充分认识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保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各地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要按照《广东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粤卫〔2014〕12号,简称《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二、狠抓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各地公安机关要果断处置,进一步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各地综治组织和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各项要求,并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专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各地综治组织和公安、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将于近期组织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本年度“平安广东”工作考核。请各地对照《实施方案》要求逐条自评年度工作情况,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卫生计生委。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郭未艾,联系电话:020-83813425。
省卫生计生委
省 综 治 办
省 公 安 厅
2014年10月15日
《关于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4〕59)
《广东省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粤卫〔2014〕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