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不是“馈赠”
今天是3月8日,国际妇女节。我们致敬女性、祝福姐妹,亦不忘这个节日的本意——在于铭记1911年美国纽约三角内衣工厂火灾中丧生的140多名女工。因此,历史而言,这是一个有关女性权利的节日。
一个多世纪之前,谭嗣同先生在《仁学》中疾书,“男女同为天地之菁英,同有无量之盛德大业,平等相均。”不到一个世纪之后,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大会报告更是首次将男女平等列为一项基本国策。
巾帼不逊须眉,男女自当平等。
千百年来,人类社会的进步史,亦是妇女维权史、女性解放史。从200多年前世界第一份妇女权利宣言诞生,到现今14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妇女事业的发展、女性权益的尊重,不仅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更是时代更迭的力量。“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没有妇女,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在联合国成立70周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召开20周年之际,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上如是说。
这是顶层设计的共识,亦是中国做派的思路。201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发布。白皮书提到,中国妇女贫困状况显著改善,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女性人口的贫困发生率从2005年的20.3%下降到2010年的9.8%。另外,中国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平等状况明显改善,调查显示,夫妻共同决策家庭事务成为趋势,70%以上的妇女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决策,男女共同分担家务的观念得到更多认同,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由10年前的150分钟缩短到74分钟。
因为男女平等,必要保障妇女权益。这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方面,中国妇女权益保护政策日渐成熟,两会上参政议政、工作中活力四射、生活上顶半边天……《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反家庭暴力法》等,成为女性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但另一方面,“各个层面妇女参政议政比例总体偏低,出生性别干预屡禁不止,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时有发生,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加之按计划怀孕、打老婆天经地义等闹剧与流弊——这些远近的症结,成为羁绊女性权益落实与发展的“拦路虎”。
女性全面发展,始终任重道远。好在,妇女权益保护力道越来越强。3月4日,上海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发布了“2016年市民妇女权益保护意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64.0%的市民认为男女平等,94.1%的市民认同“妇女能顶半边天”。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屠呦呦成为1986年以来首位进入政府工作报告的普通劳动者,这是来自顶层的对女性贡献的肯定和致敬;而“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的关爱服务”,更成为我国民生任务中的重点篇章。
让每一位女性都享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让妇女权益保护成为刚性责任而非柔性“馈赠”——惟其如此,女性权益保护才会“长出牙齿”,妇女全面发展才能真正照进现实。
(原标题: 妇女权益保护不是“馈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