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计划外怀孕遭告发 丈夫17年后制炸弹报复

15.01.2015  13:49

  妻子计划外怀孕遭人告发,引产中存活的儿子先天性残疾,海南省儋州市符某因此对疑似举报人怀恨在心。17年后,他将自制的爆炸装置悄悄放入疑似举报人家中,将其炸伤。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6年,被告人符某妻子计划外怀孕遭人告发,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引产措施,引产过程中胎儿存活,被符某家人抱走,儿子出生先天性残疾。被告人符某怀疑遭到同事赵某告发,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年,符某用电吹风筒和烟火药制造了一个可触电引爆的爆炸装置,企图用于报复赵某。但当时符某不知赵某住处,遂将该爆炸装置存放在保险箱里。

  2013年9月21日晚,打听到赵某住处后,符某趁赵某家中无人,将装有爆炸装置的塑料袋放入赵某家客厅的窗户下。当晚23时许,赵某见到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吹风筒,但没有意识到系爆炸装置。次日晚19时许,赵某及其妻子约朋友来家中打麻将,见麻将牌潮湿,赵某便想用吹风筒吹干,没想到伪装成吹风筒的爆炸装置一通电便发生爆炸,赵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赵某左右耳部、胸部、肢体部的损伤均构成轻伤。

  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符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审讯,符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鉴于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以爆炸罪,依法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医药费等3万余元。

  宣判后,符某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称其制作的爆炸装置炸药含量很少,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爆炸罪,请求改判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海南二中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符某犯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