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首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立案

01.12.2014  21:07

      近日,始兴县人社局收到始兴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标志着该县首宗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正式进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

      2014年4月30日,雷某、刘某等35名民工到始兴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严某青拖欠他们工资一事。接到投诉后,县人社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严某青拖欠35名民工2014年2—4月份工资366281.28元。该工地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开发商)是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该公司承包工程后,把部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刘某辉,刘某辉又再把部分木工工程转包给严某青,严某青承包后再组织六个木工班组进行施工。2014年4月25日,雷某、刘某等六个班组长向严某青要工资时,发现严某青不在工地,打电话也联系不上,手机一直在关机状态。

      据了解,惠东建始兴分公司在2014年4月23日已将工程款约25.4万元支付给刘某辉,刘某辉在第二天把19.6万元民工工资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严某青,但其在收到该笔工资款后,未按规定支付六个木工班组民工工资,涉嫌卷款逃匿。

      经查明的事实,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始兴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于2014年5月14日对严某青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在惠东建始兴天元房地产项目部及工地上将该《整改指令书》和“欠薪公告”张贴。同时将《限期改正指令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至其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康市唐江镇某组。

      因严某青仍不知去向,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事实,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县人社局经慎重研究,将此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此举显示了我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强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信心和决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展开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