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能“自选” 不再只“跟”爹娘
公民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公民有正当理由也可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
父亲和母亲姓什么,孩子就得姓什么,这样的规定或将一去不返!27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决定审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
综合各方面考虑,常委会拟对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作出解释,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有3种情况可以例外: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27日,针对这次审议的内容,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司马向林和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
原则上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权选“第三姓”
草案对《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和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做了法律解释,明确了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军认为,或将出台的法律解释将明确孩子可以不再跟着父母姓,这就意味着,孩子的姓名选择有了更多的选择,“这也更好地体现了《民法通则》中公民享有姓名权的规定。”不过,此次审议的“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也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外婆奶奶属直系血亲族谱或可作取名证据
作为可选取第3姓的3种特殊情况中,选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作为新生孩子的姓氏是普通市民最可能遇到的一种。那么到底哪些亲属才属于直系长辈血亲呢?
陈军解释,目前而言,所谓的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也就是说外婆或者奶奶的姓也可以作为新生儿的姓氏。”陈军说,理论上来说,类似太祖母或外太祖父这样的亲属也属于直系长辈血亲,他们的姓氏也可用作孩子的姓氏,“但是可能需要向警方提供经过公证,且具有法律效应的族谱作为证据。”
改姓理由需认定取名应尊重社会公德
另一方面,什么样的理由才能算作正当理由,并以此作为不选取父母姓氏的依据?“如果父母放弃了监护权,且不能继续抚养孩子,孩子被福利机构收养长大,这种情况下,孩子当然有理由不选择亲生父母的姓氏作为自己的姓氏。”陈军说,另一方面,改变姓氏的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
此外,常委会会议认为,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所以公民行使姓名权除了依照《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有人为儿子取名“欧阳成功奋发图强”,有人给儿子取名“赵C”……这些标新立异的姓和名可以吗?此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说:“名是人与人相区分的符号,也给人们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便利条件。太怪异的名字往往难以实现姓名的真正意义和功能,给自己和他人也会带来不便。”
专/家/观/点完善法律体系解决问题有法可依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司马向林认为,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有关姓名权行使的条款,并拟作出法律解释是法制进程的一种进步。司马向林说,虽然有关姓名权行使的具体行政实践已经开始,但是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还是略显滞后。“如果有了这个法律解释,相关部门在解决有关姓氏问题的时候就真正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也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
随父姓或母姓应当得到良好的传承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些人据此认为,姓名权是私权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约束。但事实上,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现在,家庭仍然是社会的细胞,担负着很多重要的功能。”人大法学院教授杨大文认为,随父姓或母姓可增强家庭凝聚力、维护亲子关系和代际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则指出,在姓名权问题上,民法通则是保护性规定,侧重说明公民享有姓名权;婚姻法是赋权性规定,侧重说明父母双方有权协商子女的姓氏,两者不矛盾。
学者建议列自选姓氏“负面清单”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民主党湖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蒋秋桃认为,完全放开姓氏选择,既有可能违反公序良俗,也可能对社会管理造成较大冲击。如有的公民利用改姓逃避刑事处罚或者债务,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或者法院判决的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等。对姓氏选取问题进行立法规范,既要明确公民在什么情况可以选取第三姓,也要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哪些情况下不可以选取第三姓。
华西都市报记者熊浩然制图/刘逸兴相关案例
2008 年,江西一位名叫赵C的青年在申请更换二代身份证时也因C系外来字母,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要求其改名。赵C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赵C胜诉,当地公安机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赵C 最终选择了改名。
针 对 这 些 案例,司马向林表示,公安机关作为姓名户籍管理的行政机关,所规定的规章制度不能和法律相抵触,否则应视为无效,“根据目前态势,将会有更完善的法律解释或法条出台,公民行使姓名权将会更有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