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34号)
粤安办〔2015〕34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2012〕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下同)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近年来,随着我省化工园区的迅速发展,入园化工企业的不断增加,化工园区积累的安全风险在不断增大,化工园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组织开展对化工园区全面、系统的风险辩识和评估,彻底排查治理化工园区及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要科学合理规划和布局化工园区,降低相邻化工企业间的相互影响甚至事故的多米诺效应,有效控制化工产业集聚化所带来的区域安全风险。要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促进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同时要督促化工园区内的企业树立整体安全意识,防范区域系统风险,强化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生产。
二、认真组织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各有关地区要根据当前化工园区规划建设和发展情况,委托长期从事化工园区风险研究、技术力量强、具备相应条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参照《广东省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引(试行)》(见附件),对辖区内化工园区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重点辩识和评估化工园区现有(预计)及潜在的安全风险,提出应对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实现风险有效管理和控制;系统分析化工园区风险的联动效应和区域风险的分布状态,综合测算化工园区的安全容量,明确化工园区发展的规模、产业结构的布局,指导入园项目的定位方向;评估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规范园区相关安全设施的配置和应急保障能力的建设;根据园区的产业特色和风险程度,提出建立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议意见,确保园区安全和风险可控。尚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的化工园区,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将安全评估报告及评审结论报送化工园区主管部门。今后,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与化工园区规划的修订同期进行,并保证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
三、切实深化化工园区及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有关地区要坚持把化工园区及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有效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逐步形成“职责明确、标准清晰、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格局。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多种形式的化工园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化工园区的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要督促化工园区内的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从安全基础管理、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系统、仪表、承包商及危险作业、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管理、储运系统、公用工程、消防应急、职业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消除化工企业事故隐患。
四、确保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地区要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化工园区要重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对策措施及建议,细化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并及时消除排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将各有关地区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全省通报。
请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至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化工园区,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附件:广东省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