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没租成还要付婚纱清洗费吗?法院判了
大洋网讯 拍摄婚纱照,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而且婚纱摄影套餐中还包含婚礼当天租用免租金的婚纱,然而,钟某、孔某夫妻俩婚礼当天没有使用该婚纱,却仍要被收取200元婚纱清洗费,这样收费合理吗?钟某、孔某夫妻认为商家无权要求支付婚纱清洗费,双方协商不一,为此闹上公堂讨说法。
钟某、孔某是一对新婚夫妻,二人婚礼前购买了广州某莎公司价值5999元的婚纱摄影产品,产品套餐除正常拍摄婚纱照片外,还包含新人婚礼当天可免租金租用婚纱服务,但需额外收取婚纱清洗费。
某莎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沟通中表示,“拍摄过程中没有任何隐形消费,如果婚礼当天服装需要在此租赁,有一个清洗费200元”。照片拍摄后,钟某、孔某挑选精修照片时同步选定婚礼当天所用的婚纱,《出租/出售礼服定单》载明礼服类型婚纱,编码免租香槟一字肩,所配饰品头纱短,金额200元,盖有广州某依公司财务专用章,其中客户须知第3点写明“定金及清洗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客户确认条款签名处有手写字体“孔某”。
之后,钟某、孔某因婚礼安排需要取消婚纱预订,因此要求某依婚纱礼服公司退还清洗费200元,但被拒绝,钟某、孔某亦多次要求某莎公司协助解决未果,也被推诿。
钟某、孔某认为,某莎公司与某依公司的行为明显是虚假宣传、欺诈并误导消费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某莎公司与某依公司返还清洗费200元并赔偿损失600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依公司向钟某、孔某返还清洗费200元;驳回钟某、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本案中,《出租/出售礼服订单》是某依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其约定的“清洗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为无效。现未有证据证实钟某、孔某和某依公司就该200元约定为定金,亦未有证据证实钟某、孔某承租礼服产生清洗费用,因此,钟某、孔某要求某依公司返还该200元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某依公司基于其对该款项性质及对《出租/出售礼服定单》约定的理解未退还200元,并不能证明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于钟某、孔某提出要求两公司赔偿损失600元,法院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提示,婚纱经营者预先设定的“清洗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条款,是单方做出对己有利的约定,特别是本案中消费者因婚礼安排需要取消婚纱预订,所谓“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约定内容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应为无效。
此外,经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对收费单据载明的内容应多加关注,在付款时与经营者明确款项性质以及实际收取方,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保存证据,可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法律知多D:哪些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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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