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详解河南“被精神病”案胜诉始末
中等身材,圆脸庞,说话思路清楚,讲到悲惨遭遇语气平和,没有眼泪。吴春霞,一位40岁的河南省周口市农妇,与记者以往见到的其他的长期上访者、告状者有着根本不同。吴春霞说:“这是因为我是高中毕业生,受过教育的缘故。”
2008年,吴春霞被当地公安机关以精神病人的名义送进精神病院整整132天,接受各种药物治疗。出院后,即开始了漫长的上访、诉讼之路。
2014年5月20日,她终于拿到河南省高院的胜诉终审判决书。她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年,我为打这场官司,一直在维权,很累。现在官司终于打赢了,我想歇口气。”
离奇的“被精神病”
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办事处高庄社区的一名普通妇女,出生于1974年。2003年起,她因为家务和村务纠纷,不断上访。
2008年7月16日,在她和丈夫李某离婚案开庭过程中,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乡派出所的民警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冲进法庭将其带走,并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对其行政拘留10日。后公安机关解释:“当年4月28日,吴春霞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而吴春霞否认此说法。
在拘留即将结束的前一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吴春霞劳动教养一年。当日,蔬菜乡派出所的指导员张保全告诉吴春霞的嫂子王霞,可以谎称吴春霞有精神病送到医院,然后提前从医院放出来。当日,王霞写了一份申请。次日,王霞与公安局的民警、小桥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道,将吴春霞送到了河南省精神病院。
住院期间,吴春霞多次向医生反映自己无病,但医生依然强迫吴春霞在这里接受了口服利培酮、阿立哌唑片以及电针等治疗。“这些治疗给我的身体带来极大的损伤。”吴春霞告诉记者,“我吃药一个多月后,停经了。”
2008年12月5日,在“被精神病”132天之后,吴春霞出院了。小桥街办事处支付了她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共计14758.7元。
艰难的维权路
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她多次赴省赴京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2009年6月8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撤销前一年作出的对吴春霞的劳动教养决定。
2009年10月,吴春霞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前一年公安机关做出的对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11年3月23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吴春霞胜诉。
随后,吴春霞将河南省精神病院、小桥街办事处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小桥街办事处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14.53万元。
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将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原沙南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将她强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
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院一审判决,第六分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属于违法行为。后第六分局上诉。
2014年5月20日,河南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吴春霞胜诉。
吴春霞说:“这个判决书我等了10个月,这次等待的时间最长,不过法官最后还是支持我的,最终还是胜诉了,这份判决书比以往任何一份判决书的分量都沉重。”吴春霞说。
“对胜诉很有把握”
早在去年二审开庭时,吴春霞就告诉媒体记者,她“对胜诉很有把握”。今年胜诉后,吴春霞再次向记者表示了这种信心。
她说:“自己的信心基于两点,第一,河南省精神病院有规定,只有司法机关和监护人才能将病人送往精神病院。王霞不是我的监护人。而且当时我还处于劳教期间,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力这么做;第二,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医院,在把我送往精神病院或者让我接受精神病治疗之前,都应该对我是否患有精神病做出鉴定,但这些,他们都没做。”
吴春霞在系列案件中不断胜诉,对《精神卫生法》的出台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在判决中认为,精神病院应审查送治人的监护人资格,突破了精神卫生医疗行业将送治人直接推定为“监护人”的“潜规则”。
吴春霞案的胜诉让诸多“被精神病者”受到鼓舞。2012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4位“被精神病人”将本案判决书寄给全国数百家精神病院和法院,呼吁精神病院和法院借鉴吴春霞案的可借鉴之处。
2013年5月1日,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首次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医疗”的概念、标准和程序等,也被称为“被精神病”的终结者。(李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