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近两万元让孩子参加培训班 半年后不上课只让看视频

03.09.2017  12:41

为了孩子的未来,家长不惜砸重金、花时间给孩子报名参加培训班,不过,参加培训班预付学费时要擦亮眼睛,避免上课内容与宣传“货不对板”,出钱出力却不出效果。

2015年4月,×教育公司举办了记忆力课程推广演讲,表明目的是让孩子学会快乐学习的方法和高效记忆法,使右脑得到培养。主讲黄某(自称现任董事长)亲口承诺如果没有效果可以全额退款,家长华某立即刷卡缴纳了19800元,作为为期2年的记忆力培训课程服务费用。

2015年5月8日,该记忆力培训班举行了开学典礼。此后两天,×教育公司都邀请家长与小孩在同一地点上了示范性课程,并表示之后的正式学习课程安排统一由老师提前通知具体上课时间。

在学习过程中,华某发现×教育公司的师资力量、办学质量与当时承诺严重不符。上课两个月后,该公司不断向家长推荐其即将举办的夏令营课程,无心教课,上课内容与之前承诺的“记忆力课程”培训内容也严重不符。此外,每次上课都没有固定的时间,从同年9月起教学内容与记忆力课程无关。更过分的是,同年10月18日干脆不上课,直接让华某观看其他网校的视频。

对于家长反馈的问题,×教育公司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在法庭上,×教育公司辩称,华某报名的速记课程,课程为期两天,课程时间是2015年5月9日、10日。两天课程收费19800元,有一年的售后服务帮华某不断巩固速记方法。合同的标的是速记课程的一套快速记忆方法,双方约定的交付标准是让华某掌握这套速记方法。速记方法不是通过两天就能让华某熟练掌握的,仅仅是教会华某初步掌握这套方法,故合同是已经履行完毕的,自己并未违约。

同时,该教育公司称,因华某影响正常教学,自2015年10月25日起,就没有再通知其去上课。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确认原告华某与被告×教育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于2015年10月25日解除,被告×教育科公司退还教育培训费用9900元给原告华某。

依据:法院认为,华某向×教育公司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并接受培训,该公司向华某提供有关快速记忆方法培训课程的行为,双方已形成口头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公司提交的宣传单显示“学习时间 2天集训+1年进阶训练”,故其称华某报读的记忆课程仅为2015年5月9日、10日2天课程的辩称意见不成立。而华某虽主张课程期限为2年,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在本案中,该公司从2015年10月25日起没有再通知华某上课,华某也没有再到该公司处上课,至此,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已实际解除。鉴于此,该公司只向华某履行了2天的课程及6个月训练课程,尚有6个月训练课程未履行。

沈逸云 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