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月起生二孩无需审批 可生育后半年内登记
●南方日报记者曹斯实习生杨慧
通讯员粤卫信
广东落实“全面二孩”政策有“办法”了。笔者22日从省卫计委获悉,广东将于11月开始执行《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首次系统明确了“全面二孩”政策在广东落地的相关细则和适用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从11月1日起,生二孩无需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流程,材料和时限等要求也更加宽松。
不用审批了但登记是法定义务
《办法》明确,从今年11月1日开始,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广东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笔者留意到,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对生育二孩实行的是审批制度,只有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才能批准生育。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类似于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并据此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至于生孩子是否要办理“准生证”,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准生证”的表述不准确。“准生,意味着批准才能生育,但在广东,多年前就已开始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计划生育服务证也是属于生育登记。”该负责人说。
《办法》还特别指出,生育登记制度还适用于以下人群:再婚夫妻,在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对于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相关机构凭证明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有以下情况的,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除了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还需要提供对应证明,并需等待审批。这些情况包括,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办法》明确,符合这七种情形的夫妻,需要本人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后,再进行怀孕生育。
更方便了可生育后半年内登记
《办法》对登记时限、流程和材料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宽松。比如,以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需在生产之前进行,11月1日之后,生育一孩、二孩夫妻最晚可“在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政策”。
以前,若要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要求生育夫妻的男方或女方回到户籍地镇计划生育部门进行。从下个月开始,“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这极大地便利了夫妻均在外地工作的人群。而且,若办理机构满足相应便民条件的,如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将会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
小贴士
问:一般多快能够完成生育登记?
答:《办法》规定,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将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现居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会在办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问:能请人代办吗?
答: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以委托夫妻之外的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在查验委托书及三方的身份证原件之后按规定办理。申请再生育的,应由夫妻本人办理。
责任编辑: GDN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