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返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宝矿网"原老总获刑16年
其不服上诉,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羊城晚报讯 记者林园、通讯员王东兴报道:因以电子商务形式非法集资,深圳“宝矿网”一案曾轰动一时,原宝矿公司负责人于景山也因此一审获刑16年,并被处罚金70万元。于景山不服上诉,18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有名无实网店骗投资
检察机关指控,宝矿网在推出所谓电子商务业务之前,就存在劣迹。
2009年5月,宝矿公司开始设置网络广告业务,发展会员,采取点广告返利方式进行违法经营。2009年l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宝矿公司向其会员发行中国宝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纽约泛欧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期权和股票,2012年10月25日,中国宝矿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和于景山因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55万元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0年7月,宝矿公司转型发展电子商务业务,并开始运营宝矿网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夸大宣传电子商务概念,售卖增值网店给会员,简称A计划。增值网店分蓝钻店、银钻店和金钻店,投资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和l0万元,可重复购买,宝矿公司承诺,分18个月每月返还10%投资额电子券,并以此吸引会员投资,其电子券可进行兑现。
宝矿公司所售卖网店有名无实,不需会员操作而由宝矿公司代为管理销售,且宝矿网只销售数量有限的商品掩人耳目,实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此后,宝矿公司还推出了类似的B、C计划。
据了解,2013年时,深圳查处非法集资案件31宗,集资总额超40亿元。在当时,深圳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排在全国前十名。“宝矿网”案被列入当年的重大非法集资类案件。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1年8月,于景山注册成立深圳市南旅广告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经历多次变更,最终定为宝矿公司,并在2012年1月9日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股东人数由3人增加到29人,同时,宝矿公司脱离于景山控制。
一审法院判定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指控,于景山作为宝矿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领导、组织并参与了2009年5月至2011年12月的犯罪活动,并非法占有3813308.9l元投资款。
去年底,深圳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于景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70万元。
于景山不服上诉,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A、B、C计划。其中,一审判决认定其非法占有3813308.51元,系中国宝矿股本金,且已归还,指控他犯集资诈骗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的诈骗资金3813308.51元,包含2010年3月17日从于景山1845账户转出的140万元、2010年8月从于景山1116账户转出的200万元等多笔资金。这些资金均发生在2010年9月13日,这在其因擅自发行股票而被刑事拘留之前,显然不能与之后发生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混同。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