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肇事案调查 急性精神障碍鉴定始末披露(图)
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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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相对生僻的词语随着一份司法精神鉴定备受关注。8月31日,“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起案件究竟如何发生,肇事车为何会高速行驶,犯罪嫌疑人如何确定,为何会有精神鉴定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件的调查过程。
轿车拦腰被撞 司机当场身亡
2015年6月20日下午13点53分,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汇处,一辆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牌轿车。
位于案发十字路口西北角的监控探头拍摄到了现场画面,十字路口东西方向车辆正在等红灯,南北方向转弯车辆开始行驶,13点53分19秒,一辆黄色出租车出现在画面中,紧跟这辆出租车的是一辆公交车,都是由北向东左转弯。正当这两辆车行驶到路口中心时,一辆蓝色马自达轿车进入画面,只是已经被撞得面目全非,随后一辆银灰色宝马车从公交车前方驶过,撞到出租车后,旋转多圈后停在十字路口东侧道路中心隔离带上,而被撞的马自达轿车由于惯性再次撞在公交车中间位置。
一辆从旁驶过的出租车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从正面记录了案发经过。车祸发生前,宝马车自西向东行驶,速度非常快,其相邻车道的车辆都处于停车等信号灯的状态,但是宝马车极速冲向了路中央,自南向西左转的马自达轿车来不及反应,被宝马车拦腰撞上,马自达散落的零部件随即又撞击到周边其他车辆。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第二大队交警李均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交警。案发现场的公交车驾驶员向交警指出了肇事车辆。李均表示。当时宝马车辆安全气囊上有血迹,证明当时宝马车的驾驶员也负了伤。
肇事车辆的司机到底去了哪里?交警立即展开搜索。
李均表示,根据周围群众反映,只能确定是一个中年的男性,身高在一米七左右。
肇事司机嘴咬民警
肇事司机从车内走出离开现场时的一幕,刚好被路过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拍了下来。
120急救车到达后,确认了马自达轿车的驾驶员和乘客已经不幸身亡。
而对肇事车司机的搜查很快有了结果,附近一处工地的工人告诉民警,有一个满脸是血的人闯进了他们的工地。
经过民警初步调查,这名男子就是肇事宝马车司机王季进。看到王季进可能受伤,民警立即叫来了急救车。在此过程中,王季进有用嘴咬和打民警的行为。
排除毒驾酒驾嫌疑 DNA比对相符
6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季进的血液和尿液进行了检验。检测结果显示,王季进当时没有毒驾和酒驾。
警方还对王季进的DNA与肇事宝马车安全气囊上残留血迹的DNA进行了对比鉴定,结果是完全相符,所以排除了顶包嫌疑,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是王季进本人。
案发时车速高达每小时195.2公里
6月24日,鉴定结果显示,王季进驾驶车辆案发时车速高达每小时195.2公里,是该路段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3倍多。而且王季进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接受民警讯问时表示,平时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最高车速为120到140公里每小时,市内开车大约70到80公里每小时。王季进称,自己当时不知道车速有多快,只是觉得提速时头往后仰。
7月4日,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批准逮捕。
肇事前后表现异常 进行精神鉴定
7月初,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辩护律师的申请,南京警方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案件仍在公安机关侦查之中。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长张建彬表示:“我们专案组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各类需要采集的证据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调查取证。按照法定的程序、法定的要求,凡是需要我们调查取证的,全部取证到位、到底到位,也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平,确保我们这个案件的事实能够及时查清。”
针对多种疑问 记者赴看守所采访
这起案件为何会发生,案发时车速为什么那么快,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种种疑问,9月16日,记者在南京市看守所对王季进进行了采访。
为了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状态有一个初步了解,记者在采访王季进之前,先见到了他在看守所内的管教民警。
南京市看守所管教民警金海生:“第一印象他当时是比较狂躁,大喊大叫,但声音里并不能感觉到他在喊着什么,听不清楚,声音很大,还拍打自己的身体,或者用头撞击铺板。”
除了大喊大叫,王季进还会时不时做出一些反常的举动。
金警官说,对于他的问话,王季进有时回答,有时又会不理睬。
因为车祸造成右脚脚踝骨折,现在王季进仍然打着石膏,行走不是很方便,因此移动时通常会坐轮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