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家庭寄养管理实施细则 儿童福利机构可公开招募寄养家庭
02.02.2016 12:49
本文来源: 民政厅
按照规定,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实施
据介绍,家庭寄养是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寄养儿童即是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本省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尚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的组织实施。
《实施细则》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寄养家庭招募信息,明确寄养家庭的申请条件。由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寄养家庭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2人
据了解,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是: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且在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自收到家庭寄养申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向申请寄养的家庭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实地调查并到申请家庭进行家访,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经审查合格的家庭,由儿童福利机构选配并经寄养家庭同意,确定拟寄养儿童。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开展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寄养家庭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规定,寄养儿童寄养前,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家庭寄养协议书》。未经儿童福利机构允许,寄养家庭不得擅自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照料寄养儿童。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培养寄养儿童拥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等。
《实施细则》强调,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寄养家庭因监护不力而造成寄养儿童人身伤害、被他人侵害或侵害他人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2.02.201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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