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包小三 原配告赢小三索回23.5万“包养费”
东莞时间网讯 丈夫王某在外包“小三”,为讨其欢心先后共赠“小三”23.5万。对此,妻子陈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丈夫将家里的钱送给“小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请求索回这20多万元的“家庭支出”。经过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张某,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原配妻子陈某有权要求张某全额返还。
案情
包“小三”花掉至少23.5万“家庭支出”
陈某诉称,王某与其是合法夫妻,但王某与“小三”张某存在不合法的男女关系。
王某分别于2011年4月21日、2011年10月12日、2013年4月6日通过自己的 银行 账户及拉卡拉三次转账到张某名下账户,共计23.5万元。
在陈某向法院提交的一份由王某姐姐王某静、哥哥王某亮共同出具的亲属意见,大意为2010年末,王某在网上与张某认识后,行为开始反常。两年内,除涉案的23.5万元外,其另外的家庭收入二十余万元不知所踪,王某更先后多次向亲属、同学等高息贷款,贷款金额与贷款成本超越其承受能力,根据其陈述及与张某的信息往来记录,显示以上款项均已赠与张某,供其购房、装修等。
陈某称,张某利用与王某之间的不合法男女关系,骗取王某的感情与信任,令王某将属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违法无偿赠与张某,侵犯了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小三”张某向其返还赠与财产235000万及利息。
张某的说法是,其与王某之间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不存在赠与行为。张某解释称,2011年4月的12.8万元系王某欠她的借款,然后王某向其还钱,且超过了诉讼时效;2011年10月12日的10万,系王某代她存款;2013年4月6日的7000元,系她先把现金给了王某,王某再刷卡转给她。王某一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张某庭审后提交一份由王某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与张某陈述的款项来源基本一致。
法院认定,涉案的三笔款项,陈某主张是王某的赠与行为,张某与王某均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赠与行为,法院采信了陈某的主张。三笔款项系陈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未经陈某同意或追认,王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判决张某向陈某返还赠与财产23.5万元及利息。
法院
如何确定配偶与“小三”不正当关系是难点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取得一致意见,王某基于不正当关系向张某给付财产,违反公序良俗,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取得财产的张某返还。
本案中,法院在二审时要求王某本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根据王某为张某开通居所的天然气,张某在微博上传王某与其女儿的合照,王某的亲属指证王某与张某的关系已损害夫妻双方的婚姻等,二审法院采信陈某的主张,认定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在认定配偶与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后,相应的举证责任将转移给被告,被告应举证证明收取款项或财物的合法性。王某以及张某均未能举证证明三笔款项往来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故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存在不正当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若在该类型案件的审理中,苛求原告提供直接证据证明配偶与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则往往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法院是根据社会生活经验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能够提供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同样的,在认定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将收取款项正当性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既有利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及稳定。
本案案情比较特殊,王某否认曾向“小三”赠与财产,但二审合议庭通过上述分析,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举证责任等方面都从保护妇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出发,有理有据妥善解决本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