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野泳溺水

24.06.2014  12:54
法院:水利所无需担责 摘要:B面

        B面

        南都讯  记者姚建国  通讯员黄建烈 15岁少年约友野泳,误入河涌深水区溺亡,母亲状告水利所未尽安全防护义务。昨日,少年母亲的诉讼请求被三水法院驳回。

        2013年8月10日下午,15岁的小陈与朋友龚某到三水芦苞大桥下的河涌游泳。下水之际,龚某等人便提醒不习水性的小陈不要到深水区游玩。但小陈在不知不觉中游到了河涌的深水区,陷入漩涡,同行者见状赶去营救,但由于泳技不好,无法及时将小陈拉回。在河涌边钓鱼的市民拨打了110求救。民警到达现场后,在河涌下游找到了已经身亡的小陈。

        2013年9月,小陈的母亲何某将三水芦苞水利所告上法庭,要求水利所承担40%的事故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24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余元,认为芦苞大桥河段系水利所管理、维护的范围,在该河段上水利所没有设立任何禁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何某也坦诚,自己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一定的责任。

        法庭上,芦苞水利所提供了八张关于芦苞涌河段的照片,证明水利所在芦苞大道河段设立警示牌的情况。

        法院认为法律并未赋予芦苞水利所修建河涌安全保护措施与防止他人遭受损害的责任;且芦苞水利所在事故河段已设立了相应的警示牌,对溺水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