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门就《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答市民问

30.06.2015  11:27

在5月26日至6月10日期间,《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社局官网以及各大媒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9日,结合网友和市民的建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邀请了省人社厅、市卫计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等政策相关部门代表,现场听取了多个社会团体和多位参保人的意见并答疑。市人社局方面表示,该局会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梳理归类,为下一步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聚集1

原五项待遇回归两项,可否不变?

回应:广州地方政策不能与上位法抵触

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等项目,虽说目的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但是否可以保留地方自有特色?”有代表提出上述意见。

对此,省人社厅方面回应,调整广州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从上位法角度分析,广东省在2008年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和男职工假期津贴。广州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也是按此规定执行的。

而即将出台的《实施办法》调整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也是严格按照新的上位法做出的规定。一是2011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的待遇只有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项;二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203号令)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同时,203号令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因此,《实施办法》依规取消了法定范围外的其他三项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广州到底能不能保留地方特色政策?事实是,地方特色立法是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地方立法的基本要求。地方法规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操作的层面进行细化。”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如果上位法对某一事项授权地方政府规定的,广州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法规。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也可以先行先试,但203号令已明确不再发放三项待遇,因此,广州的地方特色立法也不能超出越过这个规定,“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聚集2

仲裁后仍无法取得相应津贴怎么办?

回应:可通过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现在很多私企都不依法按照规定给放产假了,如果基金不再管奖励假期津贴,更多女职工就更没办法享受了。”在记者此前的跟进报道中,担心用人单位不发放待遇的观点颇为集中。

对此,市人社局方面强调:“《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明确计生奖励产假工资的资金渠道,计生奖励工资列入了法定工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发这笔工资,不仅违法,且举报核实后需承担数倍的罚款,企业会面临着劳动监察、计生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不发,计生、劳监会执法。如企业仍不发放待遇,将进行劳动仲裁,“个人告单位,单位须自证清白、参保者个人是站主动地位的。”如果仲裁过后,职工仍旧无法取得相应津贴,可通过法院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市人社局方面再强调,目前,除广州以外,全国、全省各地都是由用人单位计发职工的计生奖励假期工资待遇,极少发生违法不支付的现象。“相信广州的用人单位更具守法意识,职工更具维权意识。全国不存在的问题,广州也不会成为社会问题。

聚集3

职工计生待遇会否减少?

回应:计生待遇不变,仅是支付渠道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奖励产假工资和男职工看护假工资,是否意味着职工的计生待遇也将随着减少。市卫计委方面回应:计生待遇不变,仅是支付渠道的调整。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由此可见,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优待奖励的产假和看护假,计生条例的规定就是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因此,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奖励产假工资和看护假工资,并没有减少职工的计生待遇,仅是这两项待遇的支付渠道,由生育保险基金回归为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实施后,单位在招聘时会更倾向招聘已婚已育人士,录用歧视会加大。”有市民意见认为《实施办法》会加剧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对于上述担忧,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聘用,会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和考量。计生奖励假工资,也就是一两个月的工资,占总体工资福利的数额不大,不会成为影响女性就业的主要原因。

同时,市妇联方面也表示,自《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以来,已多次与市人社局协调沟通,市妇联代表一再强调,现行的《劳动法》、《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广州市妇女权益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性有诸多保护性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妇女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保护女职工健康;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女性求职人员也应当运用法律等合法手段,进行投诉和维权。

市人社局方面也表示,一旦政策实施,各级人社、劳动监察等部门,将加大对歧视女性就业的用人单位的查处力度,给予违法单位必要的约束、制裁和处罚等。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