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棚屋”竟被拆了房屋 市民状告国土城管和街道
整改“棚屋”竟被拆了房屋 市民状告国土城管和街道
来源:南方都市报
珠海市民陈女士房屋在拆迁许可证被撤销之后仍被拆,陈女士前往法院状告实施拆迁部门,要求对方将自己的拆迁房屋恢复原状。但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都否认参与了拆迁其房屋。法院表示,陈女士无法证明到底谁拆迁了自己的房子,因此无法支持诉求,陈女士的诉求两度被驳回,律师建议陈女士报案要求查处,随后根据公安机关认定再行起诉。
拆迁许可被撤销房屋仍被拆
南都记者了解到,2002年,陈女士参加了香洲区法院的一场拍卖,拍到了位于珠海市前山的一处房屋。2010年2月,市国土局向珠海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陈女士通过拍卖竞得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陈女士当时对市国土局颁发的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二审审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市国土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料,2012年11月,城管香洲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发出对象为“棚屋”,要求陈女士自行拆除棚屋。陈女士表示,自己当时并不在珠海,也没有签收这份通知书,但随后陈女士的部分房屋被一起拆除。
业主起诉要求恢复房屋
陈女士觉得十分诧异。2014年,陈女士回到珠海,在自家的门口发现了上述《通知书》。2014年7月,陈女士提起行政诉讼。陈女士表示,2012年11月20日的强拆是由前山街道办、市国土局、城管香洲分局三个单位实施,三部门都有工作人员在现场。被拆的菜地、蕉林、果树都是其所有,仓库、猪栏、牛舍、鸡鸭棚都是自己房屋的一部分。没有拆迁许可却拆了自己的房子,市国土局、城管香洲分局、前山街道办应当对自己的财产恢复原状。
一审中,市国土局、前山街道办表示并未参与拆迁陈女士的房屋。城管香洲分局则提出,陈女士所出示的《通知书》与陈女士所说的拆除行为和房屋没有关联,《通知书》针对的是违建的窝棚,不是针对陈女士的合法房屋。
无法提供证据诉求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陈女士应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三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在上述时间实施过上述行为,但陈女士未能提供。而城管香洲分局于20 12年11月20日作出《通知书》针对的违法行为是“搭建棚屋”,发出对象是搭建棚屋人,与陈女士提出前山房屋所属的被拆除物不相一致。陈女士未提供证据证实市国土局、城管香洲分局、前山街道办实施了强拆清理行为,且市国土局、城管香洲分局、前山街道办均否认其作出过陈女士起诉的行为。其次,陈女士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其通过拍卖取得了前山房屋的所有权,但并不能证明其在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时,所诉的仓库、猪栏、牛舍、鸡鸭棚都是隶属于该房屋的一部分。故即使拆除清理行为存在,陈女士也不能证明其与该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陈女士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针对这一判决,陈女士随后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女士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陈女士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因此二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陈女士诉求。
律师说法
当事人可报案要求查处 据公安机关认定再起诉
对此,陈女士则表示,自己出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通告上盖有市国土局、城管香洲分局、前山街道办的公章,足以证明是三部门联合执法强拆了自己的房子和周边房屋仓库、猪栏、牛舍、鸡鸭棚、蕉林、果树、菜地等。
对于陈女士的情况,律师表示,如果真如市国土局、城管香洲分局、前山街道办所说,均没有实施对自己房屋的拆除其建筑物清理场地的行为。那么陈女士可以报案,要求查处是谁非法侵害了自己的财产,随后根据公安机关认定再行起诉。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