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男与29岁女离婚后索婚戒 女方留借条不还被起诉
息时报讯 据《东莞时报》报道,52岁的香港人阿宽(化名)与29岁的河南女子小倩(化名)离婚后,要求小倩归还婚前给小倩购买的结婚戒指和项链,并要求小倩书写借条。在多次追讨未果后,阿宽一纸诉状将小倩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倩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结婚戒指和项链。本案现已生效。
离婚后要求女方写下借条
1962年生的阿宽与1985年生的小倩,相识于2009年之前。两人于2009年6月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阿宽因工作需要,经常居住在深圳,小倩则经常居住于东莞市常平镇。由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结婚5个月后,便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0年5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两人的婚姻关系还是解除了。两人对于婚姻财产都已分割完毕,但对于结婚戒指和项链,阿宽认为,这意味着对婚姻的忠诚和感情的寄托,具有象征意义,由于小倩未尽婚姻责任和义务,因此在离婚时,阿宽要求小倩返还此两物件,当时小倩也同意归还但并未当场归还。2010年6月,阿宽要求小倩写下借条。
按借条约定,小倩本应在2012年6月返还两物件或折价给阿宽,但小倩至今未还。阿宽多次向小倩发出律师函要求归还,但小倩均拒收,不予理会。
阿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倩返还结婚戒指和黄金项链,价值40413元。庭审时,小倩辩称:“当时写借条是一时之气,是希望两年后阿宽能够回心转意。”而对于小倩辩称的写借条是感情维系的一种方式,阿宽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打电话给她,她非但不接,还把我拉入黑名单,这哪是维系感情的方式?”
判决:离婚后所立借条应予履行
本案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小倩出具给阿宽借条的时间,系在离婚事实发生之后,即借条是对特定财产的另行处分,两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按照借条的约定,小倩负有向阿宽返还相应财产的义务。并且诉请财产并未灭失,具有返还原物的法律基础,由此,阿宽诉请小倩返还结婚戒指及黄金项链,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小倩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阿宽返还结婚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