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立法工作的“四大秘诀”
据11月19日《人民日报》报道,我国工会在参与立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近十年来,全国总工会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20余部涉及职工重大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许多重要意见建议被采纳;全国省、地(市)级地方工会参与制定了1600多项地方法规,近4800项地方性规范文件。
在当前多数国家工会陷入衰退境地的大背景下,这样的立法参与成绩,可说是首屈一指,怎一个“牛”字了得。这些年来,以美国工会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工会会员人数减少,影响力降低,立法参与成果乏善可陈。例如,美国工会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在努力推动修改联邦劳动法,以降低工会开展组建活动的难度和成本。然而四十多年间,美国工会虽然百般争取,却屡战屡败。美国劳动关系专家Chaison就此评论道:面对本来最能扭转工会衰退趋势的法案,美国工会只能继续望洋兴叹。
众所周知,美国工会历史悠久,以劳联-产联为代表的众多工会组织的立法游说能力也非常强大。那为什么强大的美国工会在参与立法方面不能取得中国工会这样显著的成绩呢?或者说,相较于外国工会,我国工会能够在立法参与方面取得较大成就的秘诀究竟在哪里?
秘诀之一:我国工会参与立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当下最热的词,恐怕就是“依法治国”了。治国要依法,参与立法更要依法。《工会法》第33条写得明明白白,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工会参与立法的权利,并使用“应当”这样硬性规定的国家并不多见。有了《工会法》规定这把尚方宝剑,中国工会参与立法工作的底气自然就足了。
秘诀之二:执政党对工会立法参与工作的支持。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二者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要为中国的工人阶级服务。我们党历来支持工会参与国家的立法工作。早在1949年8月,周恩来同志就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国总工会和各地方工会都要派代表参加政治协商会议,参加新中国的政权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推动甚至主导了《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改革开放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1985年批转了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参加党和政府有关会议和工作机构的请示》,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参与国家和地方法律政策制定的权利。我国的立法工作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工会有了执政党的支持,在参与立法时自然是如虎添翼。工会近些年来取得的立法成绩,与党中央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
秘诀之三:工会参与立法工作有广大的职工撑腰。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是工会的天然职责,也是工会的法定权利。截至2013年,我国二、三产业从业人员逾5亿,城镇从业人员3.8亿,工会会员2.8亿。工会组织代表的是这数亿职工与会员的利益和要求。反过来说,这数亿职工也是工会立法参与工作的最大动力与“后台”。可以说,工会代表职工参与立法工作,提出的每一条意见或建议,背后都是亿万职工的期盼与要求;进行的每一份坚持与力争,背后都有亿万职工的支持与力撑。有了广大职工的支持,工会讲的话就有人听,就有力量。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在收到的近20万份意见中,有近70%来自于基层职工,这一局面极大地助推了工会的立法参与工作。
秘诀之四:工会参与立法有扎实的调查研究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做基础。打铁还需自身硬。工会参与立法过程中,所发表的意见和提出的要求,只有真正代表职工的心声,才能获得职工的支持;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才能让其他立法参与者信服与接受。每一分收获的背后,都有十分的付出与努力。工会能够取得一定的立法成绩,与工会坚持不懈地开展调查研究,进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总工会每五年就会进行一次系统的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每年还会就工资、就业、社保、劳动安全等具体问题开展专门调研,为工会参与立法提出一手数据的支持。此外,全国总工会成立了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立法参与工作。
继过往之努力,开未来之成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专门提出:“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相信中国工会的立法参与工作乘着依法治国的东风,会继续牛下去。同时,有了法治作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编辑: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