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996工作制该怎么办?普法讲师:加班总时长应控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漫画/苏连娇
每周工作5天,每天“朝九晚五”8小时,尽管有时也会加班,但这样的上班节奏已是不少人的工作常态。但在五一劳动节前夕,一个新词——“996”工作制却一再引发社会关注,也将一些互联网公司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所谓“996”工作制是指员工每天早上9点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本期“法治东莞”,邀请东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广东劳法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四清律师为大家解读一下有关的法律问题。
不加班完不成绩效 但加班会降低平均时薪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互联网行业,员工普遍一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左右,软件开发等核心部门加班最为严重,“996”或者“10、10、6”是家常便饭,遇到新项目上线、系统更新等状况,更需要泡在公司。
还有员工表示,公司虽然不强制下班时间,也不强制打卡,但会为员工背上严重的KPI(业绩考核)负担。
此外,有些公司不要求加班,但会变相鼓励加班。比如,一些公司会提供“餐补”,如果加班到晚上9点,公司发放15元的夜宵餐补;还有的公司提供“调休”,如果加班到比较晚,或者周末加了班,可以选择一天补休。
据调查,绝大多数公司都没有“加班费”一说。这就代表着员工每天工作10小时乃至12小时,如果其工资不变,其时薪就会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而减少。根据BOSS直聘的数据,去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等多个城市的互联网行业员工,其平均薪资都过万元。
假如某员工月薪为1.5万元,按照22天工作制来说,日薪为681元,按照8小时工作制,其时薪是85元;然而按照12小时工作制,其时薪为56元。如果每周工作6天,每月工作26天,其日薪就是576元,在“996”工作制下,其时薪就是48元,比正点下班的员工时薪少了近一半。
“996”再刷屏 互联网大咖也加入讨论
针对最近引发热议的“996”现象,互联网大咖们相继加入讨论。4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说,“能做‘996’是一种巨大的福气。你不付出超越别人的努力和时间,你怎么能够实现你想要的成功?”
12日下午,马云再次在微博上公开谈及“996”,他说,“任何公司不应该,也不能强制员工‘996’”,阿里巴巴从来也都提倡认真生活,快乐工作!“但是年轻人自己要明白,幸福是奋斗出来的!不为‘996’辩护,但向奋斗者致敬!”
14日中午,马云第三次谈及“996”,称自己前几天在公司内部关于“996”的观点,批评声源源不断;但是“我们缺的是实话、真话、让人思考的话”。马云还说,为加班工资而“996”的人是很难持久的。
12日晚间,京东董事长兼CEO刘强东也在自己的朋友圈谈到“996”话题。他回忆了自己的创业史,并提到“京东永远不会强制员工‘995’或者‘996’,但是每一个京东人都必须具备拼搏精神!”他说,自己是“8116+8”(周一至周六,早上8点工作到晚11点,周日工作8个小时,每个月休假两天,每年也会休一次长假)。他享受工作的快感,并愿找到一起为理想拼搏的兄弟。
讲师说法
法律对加班有限制性规定
那么,“996”工作制与劳动法是否冲突?企业如何切实保障员工利益?企业要求过度加班或变相要求加班,员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蒋四清表示,由于工作时间属于劳动条件标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了相应的强制性的底线规定,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要加班的话,法律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按照“996”工作制,则每周的加班时间约为26小时(从合理性考虑,扣除中午、晚上每餐0.5小时的用餐时间),那一个月的加班时长显然已远远地超过了36小时的法定限额,与法相悖。
在工作时间问题上,企业要做到维护员工的权益,蒋四清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控制加班。不能将加班常态化、制度化,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来决定是否需要加班,即便要加班,企业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且不论是否支付加班费,加班的总时长应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程序要合法。企业要依法履行与工会及员工协商且经其同意加班这一程序,不能强令员工加班。
第三,保证加班对员工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对于休息日的加班,企业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只有不能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一般不安排补休,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四,提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员工总工资收入中的占比,从根本上杜绝员工为了多挣工资不得不“主动”加班和企业变相“逼迫”员工加班的现象。
第五,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多听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遇到企业要求过度加班或变相要求加班,蒋四清建议,首先是向企业指出该行为的违法性,如果企业不改,则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行政处理。(首席记者 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