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公告

30.09.2014  13:53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向登记机关申报2013年度报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须向登记机关申报2014年度报告。

  由于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时间有重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逾期不按法定期限公示企业信息,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网址:http://gsxt.gdgs.gov.cn/)。咨询方式可通过查阅梅州工商红盾信息网或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和拨打电话咨询。咨询电话:12345、12315、2326502。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