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一公司原高管私设公司高价采购获暴利 法律能给民营企业一个啥说法?

25.05.2017  17:18

南方网记者近日获悉,广东省开平市A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下简称A公司)原副总经理杨某,伙同公司所承建的江西某项目(下称江西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陈某和王某,私下里成立湖南力某公司贸易公司(下称力某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在其管理的江西项目上,用力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模板木枋采购合同,从中实现合同利润近千万元,现金利润200余万元,分红152万元。目前杨某、陈某、王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

据A公司的报案书显示,A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于2015年3月通过投标,顺利承建了位于宜春市袁州区的江西项目第一、二期建筑工程。2015年4月7日,A公司聘任杨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并任命杨某为该项目的责任人(即项目总负责人)。2015年4月10日,A公司应杨某的要求,聘用了其推荐的王某和陈某两人,并任命为A公司江西项目的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负责协助杨某对该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随后,杨某等三人进驻江西项目开展工作。2015年7月,江西项目一期工程需要模板采购,经杨某、陈某和王某的决策(有合同会签单及杨某等人的签字),A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与力某公司签订《模板工程供料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模板木枋材料按施工图纸模板展开面积35元/㎡的采购单价进行采购。

2016年10月份,杨某因为个人原因向A公司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杨某离职后,A公司另安排管理人员接任杨某的工作,担任该项目的负责人。新的管理人员上任后,发现项目从力某公司采购的模板木枋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根据第三方工程咨询公司的测算分析,江西项目模板木枋的采购合理单价应在14元/平方米左右。也就是说,江西项目从力某公司的采购单价,比市场合理价高出150%以上。此外,新管理人员在江西项目第三期工程中与新的供货商签订的合同显示,采用相同的计价方式,模板木枋的采购单价只有14.5元/平方米。

如此大的差价引起了A公司公司的怀疑,经进一步调查,A公司公司发现,与公司签订模板木枋供料的力某公司,股东居然为杨某、陈某和王某,三人分别占股权50%、25%和25%,杨某担任力某公司的监事,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杨某的弟媳。而且,时间上非常巧合的是,力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恰好是杨某、陈某、王某进入A公司并且负责江西项目的一个月后。

经A公司公司调查还发现,力某公司模板木枋的采购下家,即江西项目的实际供货商为私人老板周某,与周某签订采购合同的人正是江西项目的项目经理王某。截至目前,江西项目一、二期工程已基本完工,模板供应已全部结束。经核算,周某共向江西项目供应模板木枋410万元;在周某之前,私人老板王某曾向该项目供应模板木枋80万元;在周某之后江西项目在一、二期工程上自行采购模板不到30万元。也就是说,江西项目一、二期工程,总共实际使用模板木枋量为520万元,再加上内架支撑的金额最多为100万元,总成本金额至多为620元。而根据A公司公司与力某公司签订的模板木枋采购合同,江西项目模板木枋的采购总价,高达约1700万元,两者相差约1000万元,力某公司获取了远多于市场合理利润的畸形盈利。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表示,杨某、陈某和王某作为A公司公司的管理人员,本应直接向供货方周某采购模板木枋,而实际上却是A公司向力某公司采购,力某公司再向周某采购,中间人为制造了一个A公司向力某公司的采购的环节。A公司与力某公司的合同,是由杨某、陈某、王某利用其在A公司的职务与职权之便签订的。而这个多出来的采购环节,导致A公司损失1000万元,力某公司则获利1000万元。也就是说,这1000万元本来应该是A公司的,现在通过杨某等人的运作,成为了力某公司的利润,也就是杨某、陈某和王某的利润。如果A公司公司是国有企业,杨某等人就涉嫌贪污罪;现在A公司公司是民营企业,杨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

另据了解,2016年春节前,杨某、陈某和王某,已在力某公司分别按股权比例,分红76万元、38万元和38万元,共计152万元。

目前,开平市公安局已立案,并对杨某、陈某和王某进行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开平市检察院近日将对涉案的杨某、陈某和王某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南方网将继续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

编辑: 潘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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