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获批 突出粤港澳合作

01.08.2014  17:10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7月31日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该条例规定,南沙新区应当推进与港澳地区的健康医疗服务合作,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7月31日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该条例规定,南沙新区应当推进与港澳地区的健康医疗服务合作,建立与港澳医疗机构的沟通机制,推进互认检验检查结果,使港澳居民享受更加便利的转诊等医疗服务。

该条例要求,南沙新区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且每年要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南沙新区定位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该条例规定,南沙城乡规划时应使基础设施与周边及港澳地区相衔接,建设与广州市中心城区间的快速直达交通干线;在作出涉及港澳合作重大事项决策前听取港澳专家和社会组织意见。

该条例称,符合条件的港澳台机构可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支持港澳等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

与此同时,南沙新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为港澳台机构和居民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金融服务,开发跨境人民币结算创新产品,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和支持粤港澳企业跨境直接融资。

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担任陪审员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经依法任命后,作为陪审员参与南沙新区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引用自中国改革报广东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