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委原常委受审 曾受贿200万为“麻将局长”护航
陈增新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实习生 何诗恒
汕尾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增新涉嫌受贿受审,发案多在陆丰市委书记任上
时隔17个月后,广东汕尾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陈增新,再次公开露面了。今天上午,陈增新在广州市中院受审,他被指控受贿现金人民币173万元、港币150万元,其中200多万元与卖官有关。2012年8月,陈增新被广东省纪委证实涉嫌严重违纪而接受调查。2013年1月,陈增新被通报开除党籍和公职。
上午10时许,共4名被告人被押入法庭。除陈增新外,另外3人分别是:涉嫌向陈增新行贿的汕尾陆丰市财政局原局长张育浩及工程承接商郑维山,涉嫌向张育浩行贿的工程承建商彭万生。
受贿钱财都被他用于个人消费
陈增新今年57岁,是广东海丰人。2012年8月10日,广东省纪委的一则通报,宣告陈增新的仕途厄运。在这则通报里,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时任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陈增新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江门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陈增新的违法违纪事实逐步浮出。经指定管辖,该案由广州中院审理。
根据指控,2006年至2012年,陈增新在担任陆丰市委书记、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173万元、港币150万元。这些钱财都被陈增新用于个人消费。
共300多万元的贿赂中,除了一笔50万元的港币属于陈增新在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上收受外,其余款项均是陈增新在任职陆丰市委书记时收受。2006年至2011年,在担任陆丰市委书记期间,陈增新为李某义、蔡某陆、林某东、林某仍的弟弟林某荣(均另案处理)在晋升与职务变动过程中谋取利益,共收受李某义、蔡某陆、林某东、林某仍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23万元。
“问题”官员为谋升迁送出200万元
最大的一笔贿款共约200万元,是由一位名叫张育浩的下属送出。
张育浩原来的职务是陆丰市建设局局长。2009年9月,广东省纪委的一则通报,给张育浩的仕途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根据通报,2007年11月29日,汕尾市环保局局长李成耀、陆丰市副市长陈镇城、陆丰市建设局局长张育浩等人在午饭后打麻将以每注100元赌博,因和牌番数的算法不同而互相争执,继而斗殴导致流血事件;事后三人订立攻守同盟,掩盖事实真相。张育浩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起诉书披露,被省纪委通报后的次月,即2009年10月,张育浩为感谢时任陆丰市委书记陈增新对其工作的关照并请求陈增新在干部提拔任命工作上给予关照,携带现金人民币40万元到陈增新的办公室里送给他。
2010年年底,张育浩再次请求陈增新在干部提拔任命工作上给予关照,为此在陈增新海丰县县城家中送给陈增新现金人民币60万元。后来,张育浩获任陆丰市“财爷”——陆丰市财政局局长。
2011年8月,陆丰市委、市政府准备换届选举,张育浩为了请求时任市委书记的陈增新将其提拔为陆丰市委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陈增新的办公室又送出现金港币50万元。陈增新承诺帮忙,收下了该笔钱。
2011年8月,陈增新不再兼任陆丰市委书记,职务变为汕尾市委常委,次月任市政法委书记。2012年春节前,张育浩为感谢陈增新多年来的关照支持并希望其在日后的职务提拔晋升中给予关照,在陆丰市迎宾馆201房送给陈增新现金港币50万元。
据起诉书,从2009年到2012年,光张育浩一人就给陈增新送出了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和港币100万元,陈增新“对张育浩在提拔晋升中承诺并给予关照”。
涉嫌收受工程承接商100万元
不少落马官员都与一些商人保持着不良关系,陈增新也没能例外。
据起诉书披露,在陆丰市委书记任上,2008年至2011年,陈增新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涉嫌为郑维山在京海凤凰城住宅小区等工程的承接与开发过程中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
2010年春节前,郑维山为了感谢陈增新在其承建京海凤凰城住宅小区等工程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关照和支持,在陈增新海丰县城家中送给陈增新现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年后的2011年春节前,郑维山为感谢陈增新在其承建京海凤凰城住宅小区等工程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又在陈增新海丰县城家中送给陈增新现金港币50万元。
从普通工人
到副厅级干部
陈增新1956年10月出生,广东海丰人。1973年9月参加工作,在海丰县海城镇塑料厂工作,一年后借调任职第一居委农场会计。从1975年8月到1980年10月,他历任海丰县海城镇第一居委农场会计、民兵营长、主任、党支部书记。
1997年,他担任海丰县委常委。约3年后,他调任汕尾市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此后还转任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6年6月起,陈增新兼任陆丰市委书记。起诉书披露的贪腐行为,即从这里起步。2011年8月起,他任汕尾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约一年时间,他就“落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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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行贿右手受贿
陆丰市财政局原局长张育浩涉嫌受贿18万元
根据指控,2007年至2010年,张育浩在担任陆丰市建设局局长期间,经被告人彭万生请求,张育浩利用管理工程招标的职务便利,将陆丰市行政中心及陆丰市建设局大楼等工程交由彭万生承建。
2011年,张育浩在担任陆丰市财政局局长期间,经彭万生请求,张育浩利用管理工程结算等职务便利,在短时间内安排资金将彭万生承接的陆丰市行政中心工程剩余的工程款付清。彭万生为感谢张育浩在承接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方面的帮助,在2008年至2012年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前共9次送给张育浩人民币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