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出炉:每半年一检

29.12.2015  23:46

新版《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出炉:校车当每半年一次安全技术检

孩子安全上下学是家长最大的诉求,最新版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出炉,娃爸娃妈可以放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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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校车司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处50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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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应当半年一次安全技术检

新版的《办法》,将我市的各类校车分为四类,并规定不论何种校车,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办法》相比以往,不仅校车类别划分有所调整,同时对校车车型的选用也有所变化。

办法》还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市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办法》亮点

亮点1市校车改为A、B、C、D四类管理啦

此前的校车管理办法,将本市的校车分为A、B、C三类: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归为A类,主要由教育部门监管,组织学校开展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建立日常管理台账,督促学校加强校车安全隐患排查,牵头落实校车联席会议制度。

对于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的B类校车,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安全管理。

对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的C类校车,由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监管。

办法》新增了D类校车,是指所有权属于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校车运营公司。并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明确,校车发展方向应当积极扶持拥有专用校车不少于100辆、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且从事客运服务行业三年以上的校车运营公司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等方式,逐步推动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亮点2不再强调新申请校车须为专用校车

根据此次出台的《办法》,不再强调新申请校车须为专用校车,只是要求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同时满足关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

此外,汽车获得校车标牌以后,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亮点3 校车司机年龄不得超过60岁

办法》对校车司机提出严格要求,校车司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同时,要求司机无犯罪记录,且无传染性 疾病 ,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办法还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不按照规定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的,将面临500元罚款。校车司机如果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等不规范行为,都将面临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