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禁带酒水不算霸王条款 官方称不属强制消费
城中许多电影院皆明示“禁止自带食物入内”
“外带酒水不可以进入KTV,这不算强制消费吗?”今年2月,最高法已明确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在本月1日生效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也明确此点。然而近日广州市民杨小姐到天河某KTV,随身携带一瓶矿泉水,却被服务员以“禁止自带酒水”为由不准其饮用。
记者调查发现,市内不少包括KTV、影院甚至公园等娱乐类场所均存在“禁带酒水、食物”的做法。而市工商局则回应称,娱乐场所“禁带酒水”并不属于“强制消费”。
文/图 羊城晚报记者 褚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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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带酒水,是娱乐场所潜规则
“比起自己带的饮料,KTV的价格肯定高得多了。”上周末,市民杨小姐和朋友到天河某KTV消费。因为不能喝酒,杨小姐拿出了自己携带的矿泉水。服务员发现后却告知,该KTV不允许自带酒水,甚至提出要收走杨小姐的水。杨小姐表示,类似的情况她不是第一次遭遇,几乎成为行业潜规则,“没得选择,家家都一样”。
昨日,记者来到杨小姐所投诉的KTV,看到有告示称,“禁止外带饮品和食物”。接待人员告诉记者,如果需要饮食可以购买自助餐或者单点饮品,外带饮食“不要拿出来就可以了,如果需要也可以寄存”。接待人员称,禁带食物因KTV内有自助餐区,KTV担心外带食物存在安全问题,“出了问题说不清楚”,酒水也存在类似“隐患”。
“另外有个别顾客携带的食物饮品等味道太大,又不注意卫生,清扫时很麻烦。”她还表示,类似的“禁带”并不仅仅出现在这一家KTV,“去到哪里都是一样的”。随后记者到跑马场附近另一家KTV进行了解,得到的反馈也基本相同。
对比起绝大多数KTV的“统一禁止”,影院的处理方式则各有不同。有的影院也明确“谢绝外带食品及饮品”。在珠江新城某影院,记者正巧遇到一对手持咖啡的情侣准备进入7号影厅时被工作人员拦下,称为安全和观影效果考虑,外带饮食不能进入影厅,“你们可以选择在外面吃完或者寄存起来”。这对情侣相当不满,“我们带的就是隔壁连锁咖啡店的产品,影院小卖部的东西售价那么高,明显就是强制消费嘛”。
而同样在天河区,某连锁影院从购票柜台到候影区都没有挂出关于食品和饮品的相关规定。有顾客手持“麦当劳”进入也没有遇阻。而在北京路沿线的几家影院,则是在“购票须知”中列明,“谢绝携带易溶类、油炸、油腻类以及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进入影厅(如榴莲、雪糕、饺子、小丸子、牛腩萝卜等)”。工作人员称是限制清洁困难、味道浓重的食品,以维护影院秩序和清洁。
城事众人议
不许自带,场内价格可否“正常化”?
有市民向记者反映,在番禺的某系列游乐园品牌内多个园区同样存在类似情况,除了一瓶水外不允许携带任何食物进入,并且会检查游客包裹进行确认。在不少本地论坛上都有帖子讨论“××动物园不许带食物包括奶瓶吗?”“××公园能带饮料吗?”等话题,甚至还出现了“教你如何躲过××游乐场食物检查”的“经验分享”。
记者咨询游乐园经营方,对方表示,根据园区的相关要求,游客不能携带食品、水果等,亦禁止携带宠物及其他动物入园,并解释称,以前曾发生过动物意外生病甚至死亡情形,其中就与游客投喂食物有关,有些食物并不适合动物食用。至于液体饮料,只要游客打开试饮,允许每人携带一瓶进入园内。
在众多针对娱乐场所“禁带酒水”的讨论中,虽然有一些人质疑场所“禁带饮食”的合理和合法性,尤其是对于“开包检查”表示不满,但也有消费者表示理解:“见到过动物园有人乱丢自带零食什么的,对动物不好。园里小孩子又多,万一食物落地,清洁起来也很麻烦。”“娱乐场所也是要赚钱的,人工成本也高,收费高一点可以理解。”
记者注意到,对于娱乐场所限制“自带饮食”的问题,不少市民都表达这样一种观点:出于安全或卫生的考虑适当限制可以理解,但场所内自营的同类产品价格不应过高。例如对于上文提到番禺的某游乐园,不少家长认为其餐厅50元一个的普通盒饭“售价太高”。“都是为了出来放松的,其实谁也不想带那么多东西,但确实是娱乐场所内的价格翻了两三倍都不止。”市民陈女士表示。
“除了安全和消费体验的考虑,爆米花品项相关收入确实是电影院重要利润来源,业界术语‘爆米花经济学’。”有影院负责人坦言,随着影院实际票房收入下降,附属产品成为愈发重要的收入来源。拥有国内最多院线的某集团2013年报中“爆米花品项”相关收入高达3.9亿元,占影院卖品总收入的72%。
该负责人称,爆米花类相关收入占到影院营收的七八成,属于正常情况。因国内影院的衍生品品类比较单一,一般影院只有爆米花加饮料。在北美地区,影院电影衍生品的收入所占比重同样大于票房收入。“电影院中的特许经营店商品价格高昂。电影院能够获得特许经营店85%的利润,到了年终,这项营收可以贡献电影院总利润的近五成。这是正常的国际惯例。”
官方回应
此举不属“强制消费”
在采访中,市民容先生表示,曾打电话向工商部门反映某影院“禁带饮料”的情况,但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影院没有强制要求顾客在观影的同时必须在小卖部消费,则不属于强制消费。“说是消费者有选择消费的权利,如果觉得影院内的小卖部价格高,可以不在那里消费。但一场电影三四个小时,想喝口水就必须要花高价,这样还不属于强制消费吗?”对此容先生表示不解。也有市民认为,虽然说没有“强制捆绑消费”,但如果这种操作成为行业“潜规则”,与餐饮业的“禁带酒水“问题其实一样,对消费者来说都“无从选择”。
对此,市工商局方面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娱乐场所事先在醒目处设提示牌提示消费者,并不构成侵权,即便其内部超市食品价位高于零售超市,但也明码标价,符合买卖双方公平、自愿的原则。
而市物价局也回应记者称,娱乐行业的物价已经放开,由市场来调节,顾客可以选择买或不买。但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收费价目表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换言之,如果经营者有不明码标价的行为,才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严重者会受到处罚。
律师说法
合不合法向来有争议
而对于类似情况究竟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或是“强制消费”,经济法学博士、律师孙徽山表示,娱乐行业“谢绝自带酒水”作为经营行为是经济法调整范畴,而如果因此引发纠纷是民法消费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经营行为就是合法的,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理解,此权利是相对的”。
“从我们国家现有的判决案例来看情况有所区分,有判决认为娱乐场所‘请勿携带外食’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娱乐场所不将视频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话,是可以行使自主定价的权利的;但2013年青岛的影院消费案例,判决则认为此举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孙徽山称,我国法律层面对于这一问题尚有争议。
也有本地律师称,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而论,娱乐行业的个别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并无明显违反禁止性规定,且事先向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则应推定其行为本身合法。但相关政府部门应考虑到市场和消费者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尊重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监管。“一看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二看利润率水平防止暴利,三看有无相互串通集体产生价格垄断等现象,并且及时地进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