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副处级干部未上交护照私自7次去澳门受处分
(原标题:未上交护照并私自7次前往澳门,湖北武昌一副处级干部受处分)
记者昨日从湖北武昌区纪委获悉,该区副处级干部严某某为方便自己前往澳门游玩,不按规定将个人因私出国(境)普通护照上交组织部门,并先后7次违规前往澳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办案人员介绍,严某某1960年3月出生,198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8月、10月,严某某先后办理了个人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因私出国(境)普通护照(下称护照)。
2015年7月,市排查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情况,该区发现严某某不仅未按规定将自己的护照上交组织部门,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还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该护照先后7次前往澳门。
办案人员调查发现,2013年区委组织部清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出国证照时,严某某称没有找到护照,并出具了书面的遗失说明。但在2015年的排查过程中,查到了严某某利用该护照先后7次前往澳门的记录。
办案人员告诉长江日报记者,在和严某某谈话的过程中,他表示自己写了遗失说明不久,因办公室搬迁又找到了护照,为方便出国(境),没有按规定上交,“从时间上分析,严某某从出具书面遗失说明到找到护照,还不到20天的时间,此后不久又前往澳门,说明他主观上并不想上交护照,且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查到”。
严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规矩意识不强,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构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错误。
条例原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3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第17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较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鄂组通【2015】3号)第10条规定,根据抽查核实结果,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6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是试金石
党员干部私自办理、保管因私护照以及未经批准出国(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