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系统2017年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优化法官队伍结构,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东省法官遴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广东法院系统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1名、民事审判法官1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1名、知识产权审判法官1名;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审判法官1名;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法官1名。
以上职位设置为四级高级法官或一级法官。
二、选拔范围
本省的执业律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党政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不含法院、检察院)。
三、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声誉良好或者具有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能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3.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主办案件;
4.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1年1月18日以后出生);
6.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7.身体健康, 能够胜任法院审判工作。
(二)资格条件
1.律师应具有独立办案能力,实际执业7年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执业年限;
2.法学专家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7年以上,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分别缩短1年、2年教学科研年限,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3.党政机关人员应任职满3年的副科级以上、副处级以下职务,并从事相关法律工作满5年;
4.具有报考职位相匹配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法律实务经历或教学、科研经历。其中报考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的,具有涉外法律经验的优先;
5.对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和表彰的人员,可优先考虑。
上述经历和任职时间均计算至2017年1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处分的;
4.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的其他情形。
四、选拔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1月18日至2月18日
2.报名地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地方干部处(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3.报名资料:
(1)《广东省公开选拔法官报名推荐表》,电子版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纸质版报名时提交,法学专家和党政机关人员须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律师须经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2)身份证、工作证(律师执业证书)、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学位证;
(3)工作经历证明,证明具有报考职位的相关岗位工作经历,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4)有代表性的论文、专著、获奖及荣誉证书等材料。
4.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报名者持报名资料(原件审核后退回本人)直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地方干部处报名;
(2)邮寄报名:报名者将报名资料寄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地方干部处(注明:公开选拔),其中学历证、学位证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对无异章。
(二)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参加考试人选。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的分值权重各占考试总分值的40%和60%。根据笔试成绩,确定一定比例的人选参加面试。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专业评审
根据考生的履历和相关业绩情况,广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考生专业能力进行评审。
(五)考察
对通过专业评审人员进行考察。
(六)确定人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对被考察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拟选拔人选。
(七)体检和公示
组织人选进行体检,对体检合格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任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和待遇。
经选拔为法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设立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者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五、纪律与监督
选拔工作本着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咨询电话:020-62620857、85110084(传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