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劫案嫌犯21年后落网 是否过了刑法追诉时效?

16.01.2017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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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学专家的分析及有关办案人员透露的信息,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张璐瑶报道:21年前震惊全国的广东番禺1500万元大劫案的主要嫌犯陈恂敏近日落网(另一嫌犯于近日投案自首),并于6日被押解回广州。作案后潜逃21年被抓,是否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成为不少人关注的话题。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和有关办案人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受访时介绍,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如果必须追诉,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刘仁文说,由于该案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案发20年后被抓获归案,这就涉及究竟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适用1997年刑法的问题。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条件存在差异: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规定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79年刑法的规定则是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在两名嫌疑人抢劫银行后逃匿的情况下,只要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追诉时效届满前立案侦查了,即使20年甚至30年后把嫌疑人抓获归案,追究其刑事责任都于法有据。但如果适用1979年刑法,仅有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还不够,还需要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或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之一种),未采取强制措施就不满足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 

刘仁文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适用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而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要对两名嫌疑人进行追诉,不仅要求两名嫌疑人逃避侦查,还要求公安机关在追诉时效届满前对两名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否则,不能对两名嫌疑人进行追诉。

那么,当年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有无对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或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

记者从有关办案人员处了解到,1996年,广东省公安厅破案指挥部指令清远警方签发了对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证。因为该二人均被公安机关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才得以成为全国A级通缉犯,无论1997年刑法还是1979年刑法都不影响本案审判。

也就是说,这就符合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这一前提条件,那么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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