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大劫案嫌犯潜逃21年后落网 是否过了追诉期?

10.01.2017  16:40
法学专家分析为何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金羊网记者 董柳 张璐瑶

21年前震惊全国的广东番禺1500万元大劫案的主要嫌犯陈恂敏近日落网(另一嫌犯于近日投案自首),并于6日被押解回广州。作案后,潜逃21年才被抓,是否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羊城晚报记者8日采访了法学专家和有关办案人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受访时介绍,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如果必须追诉,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刘仁文说,由于该案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案发21年后被抓获归案,这就涉及究竟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适用1997年刑法的问题。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条件存在差异: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规定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79年刑法的规定则是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如果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在两名嫌疑人抢劫银行后逃匿的情况下,只要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追诉时效届满前立案侦查了,即使20年甚至30年后把嫌疑人抓获归案,追究其刑事责任都于法有据。但如果适用1979年刑法,仅有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还不够,还需要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或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未采取强制措施就不满足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

刘仁文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适用的是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

当年是否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当年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有无对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或逮捕等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

记者从有关办案人员处了解到,1996年,广东省公安厅破案指挥部指令清远警方签发了对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证。因为该二人均被公安机关签发了刑事拘留证,才得以成为全国A级通缉犯,无论1997年刑法还是1979年刑法都不影响本案审判。也就是说,该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