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15.01.2016  17:35

粤人社发〔201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计生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99号),201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14、15、21、22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实施。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纪检监督等部门,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办法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预报名和各考点、报名点现场确认的方式。2016年1月15日-2月3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 http://www.21wecan.com ),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完成网上预报名工作。考生要诚实报考并对所提交的个人信息负责。
      2016年1月16日起为各地市考点、报名点办理网上报名确认工作时间,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地报名点、考点确定,考生须在所在地报名点、考点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确认,全省报名确认工作必须在2016年2月4日前完成。报考条件及其相关事项见附件1。
      2016年1月25-29日上午9:30-16:30,受理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网上报名考生的确认,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5号广州医科大学(东风西路校区)体育馆4楼。
      三、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
      (一)专业类别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15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合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都报考。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2.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三)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后两个月在中国卫生人才网( www.21wecan.com )上公布,成绩单不再统一制作下发,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号进行查询和成绩单打印,下载打印成绩单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四、考场设置
      考场设在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考场、试室安排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在2016年4月26日至5月22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信息产业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的联系,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粤人发〔2008〕315号)要求,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
    (三)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319号)和《关于降低部分考试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302号)规定执行:初、中级资格俱为每人每科50元。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省直考点要按考试费上缴渠道及时上缴考试费。
    (四)各地务必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五)对于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与当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管部门联系;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考生证书发放时间在广东卫生人才网( www.gdwsrc.net )公布。

      附件:1.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相关事项
                  2.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附件1

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相关事项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或学位,并且要符合《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等文件规定。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
      2.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或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经参加国家规定的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其在省外经评审取得的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经确认取得我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作为报考高一档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
      5.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8.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报名要求
      (一)报考者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2015年参加本专业考试部分科目已合格考生除外)需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2.《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一份;
      3. 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执业证。报考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在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原件。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成绩单或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合并成绩的,由考生自行负责。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五)对报考人员所持学历证书有疑义(含跨省招生,无法确认招生学校的合法招生信息或无法辨别学历证书的真伪等),可要求考生提供其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各考点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名谁负责。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报名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