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广东省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启动

20.03.2017  11:42

2016年度广东省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近日启动,新一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将于4月中下旬出炉。

据统计,2016年度全省参评纳税人户数约71万户,包括我省范围内201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此次评价工作由省地税局牵头联合省国税局开展,依托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采集纳税人信息,根据纳税人全面的涉税(费)信息情况,经系统自动计算出纳税信用评价分值,税务机关核查后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按照评价指标满分为100分计算,90分及以上为A级;B级为70分以上不满90分;C级为40分以上不满70分;不满40分或有规定情形直接判级确定为D级。各地符合参评条件的纳税人均被纳入A、B、C、D四个级别之一,进行分类服务与管理。2014-2016年度连续3年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即为纳税信用3A级纳税人,其名单将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统一确定和公布。

经过提前预评、部署培训、各地准备等前期工作,现在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已进入了各级税务机关逐户核对纳税人评价分数的阶段,我们将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这项工作开展。”广东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处长刘通天向记者介绍。4月中下旬,各地税务机关将对外发布A级纳税人名单,纳税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自身评价结果。

在后续管理上,税务机关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广东税务部门还创新推出了“银税互动”、“税保合作”等金融产品,将“纳税信用”转化为有价值的“融资资本”,助力诚信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2016年全省“银税互动”累计为A级及部分B级纳税人发放贷款近300亿元,惠及企业9946户。3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税务机关的“绿色通道”服务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管理,加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

刘通天表示:“广东税务机关将把纳税信用作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抓手,切实推动省相关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地,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纳税信用评价小贴士

问:在什么情形下企业不参加今年的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问:在什么情况下企业今年不能评为A级?

答:纳税人如有以下情形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问:A级纳税人在税务领域方面能得到什么便利?

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问:税务机关会对D级纳税人采取哪些措施?

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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