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10年 成年儿子状告父亲追讨抚养费
法官不认可离婚夫妻10年前写下的“保证书”,称探视权和抚养费不能成为“承诺”的前提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黄思铭
夫妻离婚约法三章:你每周让我见儿子一次,我按月给儿子抚养费,结果两人谁也没有兑现“承诺”。时隔10年,已成年的孩子向父亲索要抚养费,被断然拒绝。近日,天河区法院判定,向该名父亲强制执行部分迟到的抚养费。法官解释称,探视权和抚养费涉及相关生存权和亲权,不得成为有关执行或“承诺”的前提。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夫妻离婚后,婚生孩子的抚养费较易执行,探视权执行起来难度不小。据天河区法院统计,从2014年至今,该院已审理、执行抚养案件222宗,其中执行案件占66宗,而关于子女的探视部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执行。
夫妻离婚10年 儿子状告父亲追讨抚养费
现年40多岁的好姨和棠哥(均为化名)曾是一对夫妻,两人于1992年生下了儿子小波。8年后,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00年,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好姨和棠哥在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协议:离婚后,小波由好姨抚养,棠叔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小波抚养费4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之后,好姨和棠叔还分别向对方出具“保证书”,内容是棠叔保证每月支付抚养费,到期兑现不了就不能见儿子;而好姨则保证每星期让棠叔见儿子一次,如见不到,棠叔就可以不付抚养费。
此后10年,双方并未申请执行,表面相安无事。直至2011年9月,已年满18周岁的小波向法院起诉,诉称其父亲棠叔10年来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要求棠叔支付从2000年3月至2010年6月的抚养费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还要求棠叔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因每年物价上涨产生的差额2万元。
被亲生儿子告上法庭令棠叔感到十分委屈。他辩称,离婚后,好姨一直不让他见儿子,直到近年,他才与小波联系上。得知小波考上了大学,他还给小波买了手机、电脑。棠叔在庭上还要求好姨赔偿其被剥夺探视权的精神损失费。
审理该案后,法官认为小波关于抚养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即当年的离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再行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经法官解释,小波放弃了要求棠叔支付抚养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棠叔也放弃了要求好姨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双方各执一词 法官称女方有权申请执行
本以为事情到此告一段落,谁知2011年11月,好姨来到法院申请执行。她申请执行的依据就是10年前的离婚调解书,她认为自己独自承担了儿子全部抚养费,要求棠叔按调解书支付抚养费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
法院向棠叔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棠叔向法院提出异议:“调解书已经在10年前生效了,现在才来申请执行能行吗?”
为此,执行法官向棠叔解释,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此前好姨并未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则该项权利因“除斥期间”而处于“休眠”,故在其起诉要求之前的抚养费法院并不予以支持。那么,抚养费从何时开始算呢?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小波于2011年9月向法院起诉,则好姨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从此开始被“激活”,尽管好姨是2011年11月方才起诉,但其抚养费的主张仍可向前追溯至2009年9月,从此一直计至小波年满18周岁止,共计29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