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广东司法机关首例执行刑罚中止案:仅凭同音姓名就冤抓冤判

02.04.2015  12:18

  经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复查抗诉,2014年4月24日,被关押了2年1个月的刘洪福(化名)走出了监狱。4个月后,刘洪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他被当庭判无罪释放,冤屈终得洗刷。

  该案系广东首例刑罚中止案件。虽然该案已经结束数月,但为反思这起离奇冤案,南方日报记者多方采访,还原该案真相大白的过程。

  突如其来的审判

  2012年3月21日下午,在深圳龙岗公司宿舍的刘洪福遇到一场突如其来的刑拘——广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其拘留。

  时年27岁的刘洪福原是广西北流市山围镇农民,退伍后到深圳帮父母养猪,2012年春节后到深圳禾信精典公司打工,打工没多久就遭此“劫难”。

  事后的各种资料显示,刘洪福在看守所、法庭反复对办案人员申诉自己不可能制假贩假,但还是被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刘洪福不服提出上诉,但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在监狱里,刘洪福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写了申诉信。2013年6月16日,省检察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由刑事申诉检察处选派业务骨干复查该案。

  主办该案的叶检察官在仔细查阅卷宗后,认为此案在证据链上存在瑕疵,并就此制定周密的调查方案,迅速调查核实。

  卷宗显示,法院认定:自2011年8月开始,龙家祥在阿忠(在逃)安排下,将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龙河西路一废品场的工棚作为制假工场,并先后雇佣龙发政、陈日全等人,假冒宝洁公司、联合利华的潘婷、海飞丝、飘柔、玉兰油等注册商标,非法生产冒牌瓶装洗发水、沐浴露。在此期间,龙家祥安排生产、发放工资并参与生产;龙发政、陈日全在龙家祥的安排下协助从事上述假冒产品的生产。当年10月25日,广州市公安机关接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品牌保护经理的举报,将正在涉嫌造假的龙家祥、龙发政、陈日全等人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假冒宝洁公司飘柔、海飞丝等洗发水产品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万余元。公安机关当日便将该案立案侦查。制假工人供述称,“刘洪福”系主犯。2012年3月21日,刘洪福在深圳被抓;4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正式批捕;10月22日,法院判刘洪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荒唐的认定逻辑

  刘洪福获罪判刑最主要和直接的证据就是同案罪犯的指认。2013年8月1日,叶检察官首先来到阳江监狱提审了被判刑3年的制假工人龙家祥。在检察官讯问时,龙供述自己在侦查阶段的辨认中并未明确指认刘洪福是老板,侦查阶段未说明“刘洪福”的具体身高年龄等情况,没有见过“刘洪福”来过生产场地,没有和龙发政、陈日全说过老板的情况,老板叫“刘洪福”是听司机阿忠说的。原来,2011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阿忠到工棚叫几个工人出去吃夜宵,当时老板在场,据阿忠说老板就叫“刘洪福”。

  龙家祥的供述让叶检察官十分惊讶,联系到卷宗里早期几个犯罪嫌疑人笔录中并没有提到刘洪福这一情况,叶检察官意识到本案主要证据有严重问题。而同案的龙发政、陈日全已刑满释放,两人均为流动人口,难以找到核实相关情况。

  复查过程中叶检察官还发现:龙家祥、陈日全、龙发政辨认主犯“刘洪福”的辨认笔录中没有见证人签名。而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53条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关键的辨认证据存在明显的问题,刘洪福到底是怎么被确定为主犯的?带着疑问,检察官向办案警官核实了相关情况。办案警官称,当时警方根据龙家祥提供的“刘洪福”读音及年龄,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搜索广西北流市人,从而找到现在被判刑的刘洪福,便让龙家祥等人辨认该刘洪福。3名犯罪嫌疑人均分别辨认出该刘洪福,不过当时没有邀请见证人在场,也没有见证人签名。至此,出现了辨认人否认辨认结果,但组织辨认的警官坚持辨认合法的情况。

  虽然案情已经峰回路转,但未能一锤定音。2013年9月17日,叶检察官来到高明监狱见到了刘洪福。刘洪福坚称没有参与生产假洗发水的活动,并详细陈述了2009年到2012年被抓期间的活动经过。根据陈述,刘洪福2009年4月份到深圳帮父亲养猪,工作是开车到深圳龙岗一些酒店餐馆运潲水,因在个人婚姻上与父母意见不合,曾于2011年8月4日到9月底在深圳宝安明华纸品厂打工,2012年春节后到深圳禾信精典公司打工。刘还提供了在此期间并未离开深圳的见证人。

  9月24日,叶检察官专程来到刘洪福养猪和打工的工厂,值得庆幸的是,这三个地方与刘洪福曾经共事的人员都在,他们都证实了刘洪福的陈述。他们称,与刘洪福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在一起,记忆中刘洪福并未长时间单独到外地。叶检察官还发现三个地方位置都比较偏僻,外出交通十分不便,如果刘洪福真是制假主犯,并不利于“打理生意”。同时,公安机关提取到的刘洪福个人信息中,没有发现其与三名制假人员和制假工厂有交往的迹象。

  叶检察官还从法院庭审笔录中发现,开庭审理龙家祥、龙发政、陈日全案、当被问到工厂老板是谁时,他们都表示不知道。

  冤屈终得以洗刷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举证,省检刑事申诉检察处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刑事裁定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且原审裁判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属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案件。

  2013年11月20日,省检察院就本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积极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生效刑事裁判中止执行的规定,2014年2月19日,向省高院发出检察建议,请求依法中止刘洪福案原生效刑事裁定的执行。省高院同意了检察建议。

  由于该案是广东司法机关首次执行刑罚中止的案件,虽然有省高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出示的刑罚中止执行文书,但监狱方面认为该案不符合目前规范化管理中刑满释放、假释或保外就医、司法机关提押等三种服刑犯人出监情形,并没有立即遵照执行。

  得知情况后,省检刑事申诉检察处立即会同监所检察处一道,向省监狱管理局析理说法,经省监狱管理局报司法部批准后,对刘洪福的刑罚才得以中止。

  2014年4月24日,关押了2年1个月的刘洪福走出了监狱。8月7日,省高院就抗诉一案,经过公开开庭再审后,判决刘洪福无罪。这宗当事人因同音名字而被判刑3年3个月的冤案,得以画上圆满句号。(赵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