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大招”
年关将至,劳动争议再成焦点。新经济形态、新用工方式带来的新类型劳动争议如何化解?劳动者权益和用工单位发展权如何保障?效率即正义如何彰显?
2017年,广东法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大招”:出台问题答疑,统一裁判尺度;推行繁简分流、快审快执;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2017年,广东法院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4.2万件,广东占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比重9.05%,连续3年稳步下降,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效果明显。
出台审理答疑 统一裁判尺度
2017年年底,快递员梁某终于拿到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再审裁判文书,这意味着他终于可以按照双倍工资差额获得补偿。“这官司一年多了,之前心里没底,现在石头落了地,像我这样的人还有很多……”梁某向笔者透露。原来,2015年起梁某就在广东德庆某公司从事国内快递服务,每月月底现金发放上一月工资。之后因离职补偿标准闹到法院,双方就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争执不下。
“2016年以前,快递用工这些新类型的案件,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存在争议。一、二审法院也存在不同看法。”再审该案的广东高院法官林振华介绍,“但随着类似纠纷多发、易发,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给予认定,更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
考虑到目前社会上出现大量的承包、挂靠等新的用工形式,广东高院针对劳动争议的热点和难点,严格依法保护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多方调研、广泛论证基础上,于2017年出台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从操作层面为部分特殊经营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提供指引,统一裁判尺度。
保护劳动者权益 与维护企业发展并重
企业发展搬迁,劳动者因生活成本增加提出离职该如何处理?广东高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答疑中对部分困扰双方的常见问题给出建议。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协商未果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生活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实现个案的公正中,应体现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一味地保护劳动者,会造成企业发展的掣肘,最终从总量上减少就业岗位,带来新的问题。”广东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羊琴介绍,“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内部组织框架结构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解除。因此,要注意区分客观情况与其他原因。”
快调快审快执 兼顾效率公平
近日,在佛山务工的麦阿姨因为工作导致左手受伤,花了2300多元医疗费,但老板支付180元后就拒之不理,麦阿姨于是起诉到高明法院。可是诉状中既没有被告身份信息又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为及时快速化解矛盾,立案窗口干警引导她到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当天区总工会值班的调解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及参与调解,双方48小时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告诉笔者,广东法院化解劳动争议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推进繁简分流,快调、快审、快执,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建立“工会+法院”化解争议试点、恶意欠薪案件沟通制度、劳动纠纷预警预报制度及诉调对接、裁诉衔接制度,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懈努力。
2017年4月,广东高院与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正式会签了《进一步加强调裁诉衔接多元化解劳资纠纷的意见》,合力搭建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联合平台。广州、佛山、惠州等多地开展“法院+工会”化解劳动争议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
此外,广东法院继续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小额速裁工作,加大裁判文书的上网力度,强化裁判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理性诉讼。
南方日报记者 祁雷
通讯员 潘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