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度)

21.04.2016  20:21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年度)

 

开篇语: 2015 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点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年-2020年)》,将“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作为主要实现目标之一。在我国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背景和“互联网+”时代的现实需求下, 2015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呈现以下特点:

知识产权案件总量高位运行,纠纷发生的类型、行业、领域逐渐向价值链高端方向发展。 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继续保持高位运行和小幅增长的态势;审结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企业进一步提升其品牌和技术成果的质量和高度,围绕知名品牌和核心技术的纠纷逐渐增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行业、领域发生变化。从案件类型看,著作权、商标权案件有所减少,分别新收14700件、3641件,同比减少9.51%、4.11%;而专利权案件大幅度增长,新收4589件,同比增长45.50%。围绕原创性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卡通人物形象等设计类成果,以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类成果所发生的纠纷有所增加;而传统、低端行业的纠纷,例如涉网吧著作权侵权案等数量大幅降低,说明广东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引导正在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特别是“王老吉”商标侵权系列案、“新百伦”商标侵权案、迈瑞公司和理邦公司医疗器械技术系列侵权案等纠纷,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为代表的品牌争夺在企业市场竞争中所占的权重日益增加。 随着品牌经济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品牌视为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权利人选择通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来维护品牌商誉和市场份额的趋势日益明显。如格力公司诉美的公司“五谷丰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广东联塑公司诉江苏联塑公司“联塑”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公司诉广州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商标侵权纠纷、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OTIS”商标侵权纠纷案等一系列案件,均体现了国内各行业的龙头企业积极通过品牌战争夺市场份额,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需要通过正确界定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和企业字号等权利的边界,妥善维护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

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持续高发,网络案件依然是知识产权审判中争议和挑战最大的领域。 涉互联网案件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向原有的审判规则提出挑战,法院需要在新的领域和业态下,从立法精神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出发,对不断涌现的互联网新类型商业模式和行为进行规范,从而保护网络创新技术和维护网络公平竞争秩序。如磊若软件公司诉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涉及对远程举证反馈信息的证据认定;中山商房网络科技公司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是首例因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或抄袭他人作品引发的侵权案件;麦健雄诉郭丽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涉及到网页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的效力认定,等等。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权利人更加善于运用临时保护措施遏制侵权后果扩大。创新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核心,新颖、及时、快速是创新的时间特点。对创新成果保护的时间滞后,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由于智力成果易于复制和借助网络快速传播;诉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需要经历一段法定时限,权利人拿到生效判决时,可能已经错过了市场发育或者利益收成的最佳时期,损失往往难以弥补。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能够及时遏制侵权蔓延,更为有效地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作用。例如,暴雪娱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公司诉七游公司、动景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临时禁止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保全申请,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积极履行审判职能 有效回应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

2015年,广东法院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履行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发挥。 2015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766件,同比减少0.56%,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分别新收14700件、3641件、4589件、90件和234件;新收二审案件6132件,同比增长11.37%,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分别新收3772件、757件、886件、52件和99件。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215件,同比减少18.03%;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6272件,同比增长13.32%。广东高院新收知识产权一、二审民事案件727件,审结860件;新收申请再审案件89件,审结117件。受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企业和个人专利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等因素影响,全省法院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 2015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6780件,同比增长65.20%,占全省新收一审刑事案件总数5.25%,同比上升1.30  个百分点;全省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6621件,同比增长68.56%,占全省审结一审刑事案件总数5.49%,同比上升1.67个百分点。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3255件3982人;假冒注册商标罪1047件221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649件1100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92件319人;侵犯著作权罪248件275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1件20人。

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发挥。 2015年,全省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2件,审结22件,分别同比增长13.33%和10%;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6件,审结18件,分别同比增长5.88%和28.57%。在有力地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同时,依法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审结一大批新类型、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较好发挥了司法的规范和导向作用。 审结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诉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通过日常生活常理与行业经验的分析认定,探讨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视为侵权的条件规定;审结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案,准确把握了虚假宣传判断的要件与判断的时间点,划清了客观正当行使权利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发挥了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正当竞争的导向作用;审结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权人无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审结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杭州娅品贸易公司、东莞市牛尊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坚持避免来源混淆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2015年,全省法院有1件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7件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坚持体制创新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进一步提高

落实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探索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工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我省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全省(除深圳外)专利等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该院集中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影响了举足轻重。该院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940件,审结3393件,主审法官人均结案261件;新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743件,其中专利案件2612件,占总量的95.2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设计和推进以审判权运行机制为核心的各项改革,规范权力界限,重点解决主审法官权责不清、杂务缠身、合而不议等问题,保障审判权符合司法规律科学运行。为满足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需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协助法官查明与技术相关的事实,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落实诉讼“两便”原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山市古镇设立全省首家远程诉讼服务处,提供包括立案咨询、指导调解、案件查询、远程答疑、远程接访、法治宣传等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服务功能。2016年1月13日,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到该院视察调研,对该院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

深入推进“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 2014年7月,最高法院陶凯元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要求。为积极贯彻最高法院这一重要司法政策和工作要求精神,我们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目标和统领,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司法认定办法的研究。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于2015年3月30日下发《关于确定广东法院“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第二批试点法院的通知》,扩大“赔偿难”试点法院范围,增加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珠海、惠州、江门、肇庆等5个中级法院和广州市越秀区等12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单位。以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目标,各级法院把握试点案件范围,发挥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适用证据规则的主导作用,细化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操作程序和法律规则,成功审结了多宗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挂牌成立。 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广东基地由最高法院牵头设立并统筹指导,由广东高院具体指导,依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吸纳深圳中院及珠三角等地区部分中级法院共同参与,围绕在司法保护中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展开理论和实践探索研究,力争在案件资源、审判经验和人才配备方面发挥聚合效应,为提高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起带动作用。目前,我们正围绕“发挥基地平台的聚合效能,促进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提高”的目标进行部署和着手开展重点研究。

探索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 经最高法院同意,新增广州市黄埔区、阳江市江城区等2个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同时,进一步向最高法院申请调整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和萝岗区等3个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地域范围;申请佛山市禅城区、珠海市香洲区、惠州市惠城区、肇庆市端州区、清远市清城区等5个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所在市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并获得最高法院批复同意。至此我省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基层法院数量增加至35个。基层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能够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促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使中级法院、省法院可以更为专注地应对案情复杂、诉讼标的额较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彰显司法保护的权威和公正。 推动全省法院上网公布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裁判文书发布机制,我省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发布裁判文书总量排名全国第1位。不断扩大庭审公开程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专家学者、高校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新百伦”商标侵权纠纷、“奥的斯”商标侵权纠纷等10余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案件的公开开庭通过网络全程视频直播。2015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举行了广东省法院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4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我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学生团体及十余家媒体单位到庭观摩旁听美的公司与格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公开开庭,并通过广东法院网、金羊网直播庭审全过程,在现场直播过程中还由法官进行实时解说,获得了社会各界一致肯定和好评。

加强业务沟通交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全省法院注重与行政管理部门、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介绍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深入交流探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就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相关工作进行座谈,并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就华南地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类型和特点、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司法鉴定的具体需求等内容开展交流。全省法院共派出业务骨干百余人次参加最高法院、全国各法院、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及行业协会召开的高端学术研讨会和国际性交流活动,如“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互联网+民商事案件热点难点问题高端论坛”、第八届两岸专利论坛、第十四届互联网大会等。邀请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代表参与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力度。

强化监督指导工作 有效统一司法保护标准

健全和落实审判情况分析通报机制。 运用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三项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每季度对全省各项审判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印发《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加强对工作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以便提早谋划,积极应对,使监督指导工作更具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针对广州、深圳等地存案数量较多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报告院党组,指导当地法院落实清理案件的工作。

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机制。 随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集中管辖全省(除深圳外)的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影响力举足轻重。加强广东高院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及全省地方各级法院之间审判业务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此,广东高院在既维护审级独立,又有利于上级法院加强监督指导的原则下,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业务工作沟通协调的若干意见》,对广东高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沟通协调进行了规范,保障该项工作能够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地运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工作沟通协调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做好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全省法院及时收集、整理已审结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报送到广东高院进行分析汇总,分别形成了2015年第一批和第二批典型案例,报送给最高法院并通过广东高院自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对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尺度具有积极意义。2015年12月,广东高院从全省法院近5年来审理的11万余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挑选出50个精品案例,出版了《广东法院知识产权经典案例集》,集中展现了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前沿问题的研究成果。

强化审判队伍建设,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继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践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的要求,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加强支部党组织建设,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贯彻意见》的规定。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中将用制度管人的要求,落实到审判管理流程各个环节和审判工作各个方面。进一步查摆和整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四风”和“六难三案”等问题,注重边学边查、边查边改,认真分析各项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坚持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和约见法官答疑释法制度,审判队伍的公正廉洁意识、服务大局意识和司法为民意识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提升。

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积极组织审判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派出审判人员参与国家法官学院等组织的培训班。针对经审判长会议或主审法官联席会议讨论的典型案件,提炼审判规则供学习参考,提高裁判尺度的统一性。在审判中发挥法官团队作用以及审判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加强与兄弟省法院、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业务交流,提高对知识产权法官大局观念、全球思维、国际视野以及专业水平的培养。

结束语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改革创新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主旋律。全面深化改革赋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的使命,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从有利于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出发,在保护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真实市场价值,最终实现激发创新活力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新的一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面临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体制机制改革所带来的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中涌现,审判进程和裁判结果受到国内外关注等各种复杂局面。全省法院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确保司法公正为中心,以突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导向,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实现知识产权真实市场价值为抓手,全面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深化司法公开,改进司法作风,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继续发挥先进作用。

 

201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一、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承办人:邓燕辉、欧阳昊 ]

【基本案情】

格力公司注册了“五谷丰登”商标。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器贴有“”标识,在“美的集团官方网站”的“家电下乡产品专区”中展示有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空调器产品,泰锋公司销售该产品,共同侵犯其商标权,诉请法院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5510元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美的公司侵犯本案商标权,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及合理开支5510元。美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令美的公司、泰锋公司停止侵权,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合理开支5510元。

【典型意义】

“五谷丰登”系寓意农业丰收吉祥的成语,美的公司将其作为家电下乡空调器产品的系列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美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格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价值取向是确保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虽然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给格力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美的公司无从借用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尚未建立起来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并因此而获得利益,因此,格力公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其请求以美的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鼓励商标使用中取得良好平衡。

 

案例二、 皇家菲利浦有限公司诉超人集团有限公司、刘健平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2号,承办人:郑颖 ]

【基本案情】

菲利浦公司系一项名为“剃须器”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菲利浦公司认为超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超人集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销售者刘健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超人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的12款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超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刘健平停止销售。超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菲利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当事人为国际和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本案争议技术方案涉及剃须刀的一项关键技术,对整个剃须刀产业影响巨大。生效裁判认为,专利的技术特征应当是明确的,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通过科学方式加以描述,应当是正常情况下可被实施的技术方案,无规律、随机出现的偶然状态,不应被纳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否则将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被不恰当地扩大。二审分析认定思路,既遵循了现行法律精神和原则,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延伸,为今后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

 

案例三、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佛山市贝佳斯洁具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3号,承办人:石静涵]

【基本案情】

广东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9类瓷砖商品上享有“蒙娜丽莎”系列注册商标权。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在第11类卫浴装置商品上亦享有第1558842“蒙娜丽莎 Mona Lisa”注册商标。广东蒙娜丽莎公司认为广州蒙娜丽莎公司明知广东蒙娜丽莎集团“蒙娜丽莎”品牌驰名的情况,恶意将“蒙娜丽莎”登记为字号,同时,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贝佳斯洁具公司还将“蒙娜丽莎”中文、“MONALISA”英文、蒙娜丽莎头像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对广东蒙娜丽莎公司驰名商标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广州蒙娜丽莎公司、贝佳斯洁具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广州蒙娜丽莎公司及其经销商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蒙娜丽莎”系列标识的行为和使用“蒙娜丽莎”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广州蒙娜丽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驳回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标识作为我国陶瓷行业的知名品牌,当事人之间的商标权互诉纠纷持续数年,案件事实复杂,社会影响力较大。本案深入分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关系并准确界定二者的权利边界。权利人在合法获得的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上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他人无权干涉更无权禁止。我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相对性,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驰名商标禁用权的范围: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与其驰名程度和显著性相适应的跨类保护,不能绝对排他地禁止他人的正当、合理使用。在处理在先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上,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充分考量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的权利边界,尊重既有法律秩序与市场格局。

 

案例四、 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 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案 [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承办人:肖海棠 ]

  基本案情

微盟公司创作了ME6206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微盟公司认为泉芯公司的QX6206产品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诉请法院判令泉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0万元。泉芯公司抗辩被诉QX6206芯片合法来源于京众公司并提交了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将被诉QX6206芯片分别与微盟公司备案的ME6206芯片、京众公司的JZ6206芯片就电路布图设计的版图相似度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两者的版图相似度分别为89.04%和96.91%。一审认为泉芯公司销售的芯片布图与微盟公司的电路布图设计相近似,而与京众公司的产品并非100%相同,故被诉产品并非来源于京众公司,遂认定泉芯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判赔40万元。泉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泉芯公司不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相应芯片制造行业存在特有的行业规则和发展背景,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应当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行业经验。二审通过深入了解行业经验和常识,纠正了一审“版权相似度不是100%即不属于同一电路布图设计”的错误认识,并综合鉴定结论、行业经验和相关交易票据,认定被诉产品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3条第1款情形,同时对“改标销售”是否属于正常商业投入进行了阐述。该案类型新颖,充分发挥了维护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权益和促进市场正常商业交易秩序的利益平衡功能,为如何结合行业背景及经验进行正确合理的司法判断起到良好示范效应。

 

案例五、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2015) 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承办人:林广海 ]

【基本案情】

龙井茶协会是案涉“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第30类商品(茶叶)上的注册人。种茶人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上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标识。龙井茶协会认为种茶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种茶人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龙井茶协会享有的对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权利的茶叶,并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40000元。种茶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种茶人公司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在其制造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与龙井茶协会享有商标权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即使种茶人公司所称的茶叶的来源地属实,其亦无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与“西湖龙井”相同或相似的证明商标。本案判决确立了销售者兼具制造以及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叠加式”侵权形态的审理思路,进而指出此情形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同时,判决深入论证作为农产品的茶叶的产地来源对于认定侵权行为的意义,进而指出本案中茶叶的产地来源对于侵权行为的构成没有影响。二审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茶叶集贸市场上仿冒地理标志标识印制的监管漏洞,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监管部门开展地理标志标识印制的专项治理,促进了商标行政保护,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案例六、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案 [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承办人:肖海棠 ]

【基本案情】

加多宝公司在报纸、网络和电视宣传中,发布“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彭碧娟在其经营的店铺中,使用了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相关行为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王老吉”商标业已消亡,并将“王老吉”品牌上凝结的一切价值转移到“加多宝”上,广药集团为此不得不相应宣传“王老吉从未更名”以减轻负面影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承担合理维权费用,并由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1000万元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销毁相关宣传物品;二、彭碧娟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销毁相关宣传物品;三、加多宝公司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81万元;四、彭碧娟支付合理费用2500元;五、加多宝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六、驳回广药集团其他诉讼请求。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宗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制度而采取禁令措施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根据广告宣传造成的误导效果难以挽回的特性,为及时制止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的持续,一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即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禁令,禁止被告加多宝公司继续进行相关广告宣传,避免误导后果扩大。在实体上,该案准确把握了虚假宣传判断的要件与判断的时间点,指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当根据当时的产品情况以及相关公众认知情况来综合判断,判断的关键仍在于相关宣传信息是否产生了引人误解的效果,时间节点应当限定于根据涉案广告语发布时的相关公众认知状态来进行合理判断,从而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七、 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 (2014)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承办人:谢劲东 ]

【基本案情】

商房网公司是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的运营公司,2014年1月28日、2月6日及3月12日,商房网公司向微信用户发布了标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等三篇文章。

暴风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最潮中山”,以发布推广信息、收取广告费谋利,该公众号于同年2月3日、2月6日及3月13日向微信用户发布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温最低7度!你爸妈知道吗?扩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中山人转走》等三篇文章。商房网公司认为暴风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请法院判令:1.暴风公司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山日报》刊登道歉声明;2.暴风公司向商房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暴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商房网公司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侵犯了商房网公司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故判决暴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向商房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暴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为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越来越多,不少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借他人的智力成果提高点击量而获利。本案判决对引导相关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合法利用微信等公众平台,起到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案例八、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 [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1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1号,承办人:龚麒天 ]

【基本案情】

原告暴雪娱乐公司是《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的著作权人,原告网之易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两原告认为,被告七游公司开发、被告分播时代公司独家运营、被告动景公司提供下载的被诉游戏《全民魔兽》(原名《酋长萨尔》)侵害了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游戏特有名称、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禁令申请,请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等值现金担保。

【诉中禁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作出裁定,禁止被告七游公司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禁止被告分播时代公司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游戏和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被告动景公司通过其官网传播被诉游戏。禁令效力维持至本两案判决生效日止,禁令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颁发的第一个禁令,充分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本案严格遵循禁令的程序要求,严格审查禁令的实体要件,整个过程规范、合法。禁令颁发后顺利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同时,裁定特别要求被告在禁令期间应继续为游戏玩家提供余额查询及退费等服务,体现了对游戏玩家利益的考虑,实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九、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承办人:郑颖 ]

【基本案情】

“虎头牌电池”以及其“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是解放前炎光电池厂始创,经过企业合并和商标转让,2006年9月14日广州轻工集团受让“虎头牌”商标,同年10月1日将该商标许可虎头电池公司使用。

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主张其生产的产品的红黄颜色搭配、商标及文字组合的包装装潢系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主张华太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华太公司停止使用被诉包装装潢、赔偿损失2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华太公司擅自使用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华太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华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是历经多次改制的老国企,生产“虎头”牌电池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社会影响较大。本案依法保护了老国企在传统行业经过长年经营沉淀积累下来的知识产权。通过司法提示社会公众,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可以善加运用、管理和保护。它是企业用时间、精力、信誉努力经营培育而成的,这种创造性劳动成果理应受到尊重,而市场中那些不诚信、“搭便车”式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案例十、 原告张忠义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 (2015)深中法知行初字第1号,承办人:陈文全 ]

【基本案情】

张忠义是一种名称为“基于客户端的停车计时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宜停车APP系由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推出的用于路边停车的手机软件,可供车主下载至手机,地感埋设于停车泊位,后台服务器设置于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张忠义认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侵犯其发明专利,请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侵权,要求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关闭宜停车APP下载或指向下载的链接,停止宜停车APP服务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宜停车APP未落入张忠义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开通的“微信”客户端和“支付宝”客户端的操作步骤和宜停车APP的操作步骤一致,亦未落入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张忠义的全部请求及追加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张忠义不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宜停车APP计时操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至少一项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作出深知稽专处字第[2015]00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张忠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张忠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深圳法院实行“三合一”审判以来首宗涉及专利侵权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路边停车、收费所使用APP软件系统系由深圳交通管理部门投资、招标、采用并推广,该系统软件侵权与否直接涉及这一交通市政工程能否继续顺畅实施,引起了社会及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本案详细论证了宜停车APP计时操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并进行充分比对,体现了知识产权庭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专业性,增强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展现了“三合一”审判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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