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网庭审直播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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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78号、第82至88号
时间:2015年6月23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四楼第大法庭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杜以星、辜恩臻、叶丹、莫菲、张怡音
书记员:潘万琴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润信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1月12日,润信发公司向欧达公司发送国际货物委托书,委托欧达公司安排货物从中国深圳至美国洛杉矶的海上运输。欧达公司接受委托安排了运输,并根据润信发公司提供的运输信息,于11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向润信发公司发送抬头为欧达公司的提单扫描件,该提单扫描件没有任何签字或盖章。2014年3月12日,润信发公司向欧达公司支付货物运输的提单费,并要求欧达公司出具正本提单。同日,欧达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向润信发公司寄送正本提单抬头和签发人均为All-ways公司的正本提单。润信发公司登陆现代商船株式会社查询得知,货物所对应集装箱已被用于其他货物运输之中。润信发公司与收货人就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问题多次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收货人表示资金周转困难,请求润信发公司先放货,然后其再支付货款,润信发公司则坚持先付款才能放货。润信发公司和收货人在邮件中确认涉案货物已分批到港,但此时收货人尚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润信发公司委托欧达公司将涉案货物从中国深圳运输至美国洛杉矶交由指定收货人,欧达公司接受委托后与润信发公司详细核对了运输信息,将填有涉案货物运输信息的提单样稿发送给润信发公司,随后安排了货物的海上运输事宜,并收取了涉案货物在起运港的相关费用,双方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润信发公司为托运人,欧达公司为承运人。欧达公司虽然在涉案货物到港后向润信发公司寄送了All-ways公司的正本提单,但欧达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润信发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知晓All-ways公司的存在以及有与All-ways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欧达公司关于All-ways公司才是与润信发公司成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欧达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在接到润信发公司的放货指示后将货物交付给润信发公司指定的收货人。本案没有能证明欧达公司根据润信发公司的放货指示交付货物的证据。货物被运抵目的港距今已超过60日,欧达公司无法说明货物下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关于“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的规定,应视为货物已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润信发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有权要求欧达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欧达公司未证明货物灭失是其可免责的原因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的规定,润信发公司按照商业发票上记载的货款金额索赔货物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欧达公司应向润信发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润信发公司在货款损失之外还索赔相关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明确货物灭失的具体时间的情况下,利息应从货物到港后60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欧达公司向润信发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及其利息。
欧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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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