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消委会:“共享单车”更要“共管共护”
绘图:张冠军
小黄车、小橙车、小蓝车……短短几个月,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的街道上。然而,共享单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管理、停放、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给城市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难题。
广东省消委会联合广州市消委会,对常见的摩拜单车、小鸣单车、ofo单车及小蓝单车等品牌进行深入调查。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
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乱停乱放”是受访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须承担多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进共享单车配套设施。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在骑行、服务环节,大多数志愿者对用车说明、注册、押金、收费、操控、费用结算、押金退还步骤及速度等方面给予正面评价。但有22.1%志愿者表示寻车有困难,有个别志愿者称“花了超过30分钟才找到单车”;只有52.9%的志愿者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其中“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座椅损坏或丢失”、“车辆太脏”及“轮胎损坏或丢失等,是共享单车存在的较常见问题;约七成志愿者对共享单车客服服务不满意。
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但即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仍有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综合此次调查结果,广东消委会认为,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热点问答
省消委会公益律师、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联书:
私占共享单车或构成盗窃罪
1、政府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是否有明确规定?
点评:对于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于规定地点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进行停放。目前,天河、海珠区政府已经先行在辖区内组织自行车停放区的率先试点工作,其它区域将陆续展开。
2、调查中发现不少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等,此外,丢弃单车(垃圾场、河涌等)行为也屡见报端。
点评:这些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属什么行为?
点评: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记者/刘倩 通讯员/粤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