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抽样检测计划的通知

24.01.2018  00:40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要求,现制定《2018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抽样检测计划》,请各有关单位配合开展行政许可抽样检测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抽样检测对象范围

  截止2017年底《广东省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对象名录库》共有生产许可证22个,使用许可证122个。

  二、抽样检测实施方式

  1. 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GB14925- 2010),对抽样检测计划中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的环境设施的质量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2. 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GB14922.2-2011)、《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GB14922.1-2001)、《实验动物 哺乳类实验动物的遗传质量控制》(GB14923-2010)和《SPF鸡微生物学监测 第1部分:SPF鸡微生物学监测总则》(GB/T 17999.1-2008),对抽样检测计划中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动物质量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必须检测项目以及小鼠脑脊髓炎病毒和皮肤病原真菌(仅限普通级实验动物)项目。

  三、抽样检测抽查对象选取原则及结果

  根据《省科技厅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粤科函人字〔2015〕1872号)要求,获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每年抽样检测一次,比例为100%。获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每年抽样检测一次,比例不少于30%。根据电脑随机抽样结果,共抽取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21个,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37个。(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1、附件2)

  四、抽样检测结果的处理

  1. 抽样检测结果每季度汇总,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2. 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处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明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并接受复检;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动物实验场所不得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附件1: 2018年广东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设施质量抽样检测单位
  附件2: 2018年广东省实验动物质量抽样检测单位

省科技厅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