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制化

28.08.2015  17:07

为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15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广东省政府2015年规章制订计划新制定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起草。为完成此项任务,省法制办会同省安全监管局深入珠海市、潮州市、佛山市顺德区等地调研,与管理部门、行业、企业等进行座谈;征求了21个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复修改论证,2015年7月23日,《办法》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办法》,既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全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决策部署,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办法》不分章节,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推行范围、原则、机制。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原则为“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自愿”。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拟订、投保主体、保险费的确定、保险费率的调整。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等手段,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规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机制、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发挥风险管理作用,促进、帮助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在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依法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四是规定了鼓励措施。包括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机制;保险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其优先进入工业园区的条件,以及享受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期间可以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五是设定了管理手段。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作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依法公布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等。

  开展此项立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方面可以增加事故处理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和转变政府职能,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和财产损失,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等手段,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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