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生效

04.01.2015  10:20

  1月1日,《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于2014年5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按照“设定严格、实施便民、监督有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总结相关经验做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

  要扎紧权力的“笼子”,给权力套上监督的“紧箍咒”,法律和制度不再是“稻草人”……近日省编办负责人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实施《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是我省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法治手段健全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大举措。条例的出台实施,对我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严格行政许可准入关

   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思想观念转变未能及时跟上,一些部门“审批依赖症”严重,以批代管甚至批而不管现象突出,导致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甚至以其他各种名目行许可之实,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该负责人说,针对这些顽疾,条例辩证施治、对症下药,逐项堵塞漏洞:

  具体列明行政许可事项设立的负面清单。条例明明白白列举了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六类事项,相对于行政许可法列举的四种可以不设许可的情形,表述更加具体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同时,明确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通过挤压行政权力自我扩张空间,为市场、社会和基层自治让渡更大空间。

  严格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正面清单管理。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权责清单制度,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公诸于众,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同时,还规定了许可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

  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订立规矩。以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推进方式是谈判,效率低而且随意性大。为长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调整的五种法定情形,并对相关权力下放、委托进行规范,为各级先行先试留足空间。

  扎紧权力“笼子

   将政府部门的“权力”变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服务

  由于缺乏对行政许可权运行的规范和制约,长期以来,行政许可权成为政府人员喜爱的“香饽饽”,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时有发生,吃、拿、卡、要现象屡禁不绝,同样的事项同样的条件,办理起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企业和民众对办事难、办事慢、办事贵问题反映强烈。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从受理到决定各环节都规定了严格标准和要求,为权力扎紧“笼子”:

  首次在行政许可领域引入标准化理念。明确提出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按照省统一的规范,编写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程序、裁量标准和申请的材料、办法、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对外提高办事人的可预期性、便捷性,对内限制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许可办理各环节的权力运行。

  畅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绿色通道。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方式提出了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要求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各部门许可机构向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集中,推行网上办理。对跨部门关联审批事项,要求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办事人“跑部门”次数,杜绝行政机关之间“踢皮球”。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承诺时限制”,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定时限,而且要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

   套上监督的“紧箍咒

   政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开始有了严格的管束

  以往,一些部门对设立许可项目积极性很高,但实施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设立许可的预期目标等,却很少有人关注。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这种弊端,条例专章对建立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作出规定:

  许可效果好坏不再是部门自己说了算。在评价范围上做到了全覆盖,要求所有许可项目实施满3年至少经过一次必要性和效果评估,等于给行政许可项目设定了第二道关口;在评价主体上做到进一步明确化和多元化,明确规定了行政审批设立机关、实施机关、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各自的评价责任;更加注重倾听社会第三方的声音,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均可参与相关评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必要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给行政许可审批权套上监督的“紧箍咒”。只有严格的监督管理,才能防止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对行政许可审批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等作出了更为具体、细化和有操作性的规定,特别是将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列入监督的重点,并规定了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制度,要求行政机关每年要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这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将有力地推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落地,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行政许可将不再“权大责小”。以往,由于相关规定比较松,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不少行政许可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常流于形式。为促进权责对等,条例在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承担的责任做出更为细化且便于落实的补充规定,把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的类型以程度的轻重由低到高分成三大类,具体规定了25种违反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方式,让法律和制度规定不再是“稻草人”,而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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