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资委原女副主任受贿1517万 通过情夫卖出3套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广州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孙雅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孙雅娟通过高价卖房,以及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既不出资又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以合作经营加油站的名义收取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共计人民币1517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孙雅娟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退交的受贿赃款1517万余元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书还披露了孙雅娟与涉案公司负责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共计受贿人民币1517万余元
孙雅娟,女,1970年10月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化程度研究生,2016年3月至案发前任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雅娟利用先后担任广州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的职务便利,同案人李永森(另案处理)利用担任广州市东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两人合谋共同受贿;
先后收受广州市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某公司”)马某、赵某给予的钱款人民币345.6万元以及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给予的钱款人民币1171万余元,共计人民币1517万余元。
案发后,孙雅娟已通过家属退交全部违法所得赃款。
以每平7800元买进三套房后
以1.5万每平的高价卖给求办事的老板
法院共认定了两宗受贿犯罪事实。
第一宗是收受高价卖房收受人民币345.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孙雅娟利用担任广州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同案人李永森利用东建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共同为汇某公司解决投标纠纷执行入场经营管理新汇某皮具城项目提供帮助,李永森要求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股东赵某以高价接手孙雅娟三套房产的方式,由孙雅娟收受汇某公司给予的钱款共人民币345.6万元。
在这宗受贿犯罪中,证人赵某作证说,其和马某是汇某公司股东,马某是法定代表人。2007年东升皮具城公开招标,因为上一手承租人坚持不退场,汇某公司中标后不能顺利入场。
当时东建公司董事长李永森对其二人称广州市国资委一个姓孙的领导能帮汇某公司入场,要求其二人以每平方米15000元的价格接手这个领导的三套房子。两人答应后,按李永森的要求凑了420万元转到李永森指定的账号。
但转款后约一两个月因进场一事迟迟未兑现,其多次让李永森催退钱,李永森退了70多万元。不久汇某公司顺利进场经营。
李永森在供述中说,2004年10月后他任东建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约2007年3月,他与时任广州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副处长孙雅娟发展成比较亲密的男女关系。
李永森说,2007年三四月份,孙雅娟正在帮东建公司协调解决另一处土地转让事宜,向他提出找熟悉的开发商优惠购买三套房的要求。其与开发商联系后,确定以7800元的单价认购海珠花园三套房子并签订协议。
大概2007年国庆节前,孙雅娟让他帮忙找人把这三套房以每平方米15000元卖掉。其当时觉得很难办。他考虑找汇某公司的马某和赵某来买,得到孙雅娟同意。
而此时正值汇某公司承租东建公司名下物业东升皮具城的中标资格不久,李永森告诉赵某、马某,这三套房是市国资委孙雅娟处长让其帮忙找人买,孙雅娟有办法搞定皮具城原承租人退场和汇某公司收场一事,房子原价每平方米7800元要以每平方米15000元的价格卖掉及孙雅娟提出一次性支付420万元买房差价。
“当时他们比较为难,表示资金比较紧张,需要时间筹集。12月底他们将420万元存入孙雅娟给其的存折。”
孙雅娟则在供述中说,2007年三四月间,李永森说他有一个朋友开发海珠花园楼盘,若提前认购可以争取较大也相对合理的让利空间。李永森带其去看楼盘,她选了三套房,每套约160平方米,每平方米7800元。
2007年4月其用王某等三个人的身份证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共交纳3万元订金。2007年五一前后,其打算以15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大概2007年年底,李永森称找到买家可以一起买三套。
另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孙雅娟代表广州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协调过东升皮具城案件,她对该案做过大量工作。综合法规处在调查东升皮具城案中招投标争议、协调法院尽快判决、协调市有关部门对东升皮具城撤场先予执行等问题上出过文件,孙雅娟负责起草审核。
多个书证也证实,东升皮具城招投标工作存在纠纷,东建公司请求广州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各方面工作。
证人侯某在证言中说,东升皮具城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期间,原承包人黄某投诉,孙雅娟要其转告黄某官司输定了,别再搞事下去,她还协调过先予执行。
不出资不经营坐收1100多万
法院认定的第二宗犯罪事实是——
2010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孙雅娟利用担任广州市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同案人李永森利用担任东建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处理东建公司大明地块项目过程中,向合作经营单位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索取贿赂。
通过孙雅娟实际控制的广州天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亘公司”),在既不出资又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以与东建公司、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合作经营海印加油站的名义,收取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
在上述期间,孙雅娟通过天亘公司收取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支付的利益分配共计人民币1270万余元,扣除天亘公司缴纳各种税费人民币99.077602万元,实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171万余元
天亘公司最初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证言中说,2010年孙雅娟出资成立天亘公司,让其担任挂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5年,孙雅娟把天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成其丈夫何某某,其把每月的备用金转到何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里,其和何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均由孙雅娟控制。
李永森在供述中说,2004年东建公司所属大明地块面临被法院查封和划拨局面,海印加油站位于大明地块。2006年后经孙雅娟帮助协调该问题得到缓解。
2009年,其告诉孙雅娟由润琪公司和中石化联合向东建公司承租该加油站的合同于2010年4月底到期。孙雅娟表示她想参与合作,其要孙雅娟抓紧与中石化洽谈合作。2010年春节前孙雅娟成立天亘公司。2010年2月,其以润琪公司无能力保地为由拒绝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和润琪公司继续承租要求。
后他介绍孙雅娟认识时任中石化广州分公司经理李某1,孙雅娟以天亘公司“王总”的身份参加商谈,当时他强调天亘公司“王总”有能力解决土地问题,希望“王总”帮忙做工作。
李永森在供述中还表示,他与孙雅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
判决登载的李永森的任职资料显示,李永森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任东建公司总经理,2008年5月至2010年3月任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东建公司党委书记,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任东建公司董事长,2011年9月至案发前任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建公司董事长。
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东建公司。
法院认定其在共同认罪中不属从犯
庭审时,被告人孙雅娟及其辩护人提出,孙雅娟在共同犯罪中应该属于从犯。就此,法院经查,现有证据证实,孙雅娟与李永森经合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单位谋取利益,向相关单位索取贿赂或非法收受贿赂,应认定构成共同受贿。
在两宗受贿事实中,两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均积极实施索贿行为,共同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积极作用,无明显的主次之分,故不区分主从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雅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雅娟的行为构成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
孙雅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归案后积极退缴全部受贿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做出前述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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