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费

05.01.2016  17:02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016年审议《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做好法规草案的初审工作,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官网上针对该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其中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求职者收取财物,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等证件,最高罚款五万元,情节严重还将吊销服务许可证。 

按照草案,政府部门将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并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监测体系和信用体系,组织建立统一、共享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库,免费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查询。 

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而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泄露或者擅自使用求职者的个人信息、智力成果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草案规定,发布的招聘简章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学历等证件,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而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招聘条件,不得以抵押、担保等名义扣押求职者的财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不得以扣留档案方式阻碍求职者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苏卓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