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纪委前三季度约谈12778人次 72人涉违法被查
今年前三季度,广州市共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12778人次,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619人,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395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72人。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广州以“三转”为抓手,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探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常态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营造了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
文/广州日报记者汤南
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前三季度党政纪处分同比增五成
广州坚持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的纪律审查工作重点和方向。一方面,把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放在首位,重点围绕“三种人”和“三个后”,紧盯“一把手”开展纪律审查。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抓好问责类案件审查工作。持续抓好违反换届纪律案件、扶贫领域案件以及基层腐败案件的查处工作。
另一方面,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纪律审查全过程。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全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认真排查处置举报线索,加大信访直查快办的工作力度。审查和审理报告要反映对象的错误认识,附上忏悔录和违纪事实材料。推行党纪政纪轻处分适用纪律审查简易程序工作。
与此同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加快执纪审查节奏,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4209件,同比增加2.3%;新立案件945件945人,同比分别增长23.9%和22.4%;给予党政纪处分721人,同比增长51.2%。
出台意见指导“四种形态”分类处置
广州近日出台实施《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化对“四种形态”的分类处置。建立小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的“三早”工作机制,加强教育提醒。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早发现,就是围绕“六大纪律”开展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早提醒,就是针对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集中换届等敏感阶段开展普遍性的教育提醒;早纠正,就是采取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防止小错变大错。
《指导意见》明确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善于运用和正确运用组织处理,提升纪律惩戒的综合效果。坚持挺纪在前,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三个环节入手,改进优化纪律审查工作,如线索处置环节紧紧围绕“六大纪律”进行线索集中统一管理等。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回归纪委本职本位,与司法机关协同建立线索跟踪、文书抄送、结果反馈、争议协商等纪法衔接机制,及时掌握移送线索办理进展,确保违法行为人得到应有法律惩治。
从严治党未落实 “一把手”被约谈
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面,广州突出抓“一把手”主体责任的落实。制定实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约谈“一把手”制度,由上级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政“一把手”及班子进行教育提醒并督促纠正。今年前三季度,市委书记和市纪委书记共同约谈区、市直单位及市管企业“一把手”7人次;市纪委书记、副书记约谈区、市直单位及市管企业“一把手”25人次。
今年前三季度,广州市共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12778人次,形成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强大声势。
突出“四个机制”。即:建立健全清单管理机制,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列入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内容,并对实践情况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管理机制,将实践“四种形态”涉及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政纪处分等相关文书材料进行留存,并定期汇总分析;建立健全情况报告机制,下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定期向上级报告实践情况,上级加强业务指导,防止工作偏差;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作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广州建设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执纪人员要不断增强三种能力
运用好“四种形态”对纪检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需要纪检干部具有更加严实的工作作风和方法,要求纪检干部不断增强发现处置问题能力,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及全面执纪能力。
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要求,首先,各级纪检机关的执纪人员要通过定期走访、座谈调研、暗访检查、巡察监督、专项治理等多种途径积极拓宽渠道;在处置问题上,提高纪律审查专业化水准,按照“四种形态”内在逻辑,严格区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
其次,要求各级纪检机关既善于督促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在选准用好、管严看住干部上下功夫;又善于在监督执纪、纪律审查中整合有效资源,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形成“大监督”工作格局。
同时,要求各级纪检机关主动适应“四种形态”要求,不断提高运用批评教育、谈话提醒、函询诫勉等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多种形态综合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善于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提高“四种形态”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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