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激辩:什么是东家“不能说的秘密”

27.06.2018  17:11

大洋网讯 2017年夏天,小江忽然收到一纸诉状。他发现老东家W公司把他告上了法庭,并索赔30万元!原因是小江在任职期间向外泄露了W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内部刊物!这样的诉讼理由让小江觉得难以理解,巨额索赔更让他觉得无法接受。于是,小江聘请律师,与老东家对簿公堂。代理律师到庭辩称,小江从未为获取利益向出版社及书籍作者泄露秘密及发送相关文件,没有得益过一分钱。双方围绕这是不是“秘密”、这“秘密”能说不能说等展开激辩。

商业书籍现内部保密资料

法庭上,W公司提出,该公司在图书市场上发现了一本以该公司为原型的商业书籍,书中引用了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内部刊物及相关信息作为素材,而这些规章制度是公司标注为“秘密”的文件。经询问该书作者小丁发现,泄密人竟是已离职的前员工小江。小丁说,她与小江是校友关系。小江通过电子邮件、快递方式将公司的《某管理办法》和公司内刊发给她,并对包括公司组织架构在内的公司管理和运营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解答。

W公司认为,小江入职时即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而前述《某管理办法》已被公司明确标注保密等级为秘密,小江在明知的情况下,将公司列为保密的文件泄露并导致大规模公开出版发行,对公司企业形象和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小江应向公司赔偿各类损失30万元并向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判赔公司损失10600元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江与W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小江对公司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等负有保密义务。综合案件证据及庭审情况,小江确有将公司内部资料泄露予小丁,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未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标准或违约损失计算方法,W公司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小江的行为给其造成商誉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也未有证据证实小江有从中获利,法院判决小江向W公司赔偿公证取证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合计10600元,同时驳回W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

法官说法:违约责任不以获利为前提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基于工作需要掌握了企业各种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基于诚信原则,员工应当妥善保管、谨慎使用。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做了授权性规定,如员工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案中小江认为自己仅是基于善意和人情,“帮助”校友小丁收集写作素材,且无收取任何好处,而将公司标注为秘密的文件等提供给校友小丁写作出书,忽略了其与公司曾作的保密约定,结果招致官司。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有获利为前提,小江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此则案例除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后要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以外,同时也警醒广大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签订保密协议,应对保密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可明确约定对违反保密责任的违约金标准或违约损失计算方法,以便于日后维权诉讼,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日常保密教育和提醒,从管理源头和思想源头上防范“无意识”泄密。

(广报全媒体记者方晴 通讯员任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