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林业局日前公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法》共29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循的原则。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办法》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强化了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
《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同时,对一些需要分期、分段建设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等进行了单独规定。增加了办理变更手续、对基础设施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以办理延续手续等特殊规定。
《办法》增加了对用地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内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县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改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