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停车调节费前 怎样实现公众参与?
公共
深圳市政府决定开征停车调节费,拟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8月25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通过经济手段提高机动车使用成本,引导市民公交出行、绿色出行,是必要的,但“收费要加强宣传,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南方都市报》8月26日)
停车调节费要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相当困难。
首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现行版本尽管单辟一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规定也过于笼统。《条例》第86条规定,征收停车调节费之前要公告预案,听取公众意见,时间上要达到至少30日,还约定了听证程序。《条例》却没有进一步细致规定,公众意见该如何量化表达,怎么防止听证程序受到操纵,以民意为名凌驾和扭曲民意。这项条款对于约束政府的收费冲动,几乎不可能起到作用。
其次,回到停车调节费征收的公众参与环节。这项收费的确定并没有经过市民讨论,深圳市民特别是那些被选择参加价格调整的市民代表,被动接受的是二选一的收费方案。有关方面强调停车调节费可以减少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这究竟是主观猜测,还是局部试验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过可靠、科学、全面的测算分析,市民都无从得知。可以认为,有关方面对停车调节费征收的效果,其实仍然心中无数,因而也不敢作出承诺,保证在收费之后拥堵指数不能降低就退还征费。
最后,停车调节费据说会被用来“专项用于发展城市交通、公共交通以及交通拥堵治理等”。这项用途表述同样笼统。深圳机动车保有数量、纳入此次征费范畴的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的停车位数量,都是既定的,不难计算出年度、月度收费总额。这种情况下,如何用好停车调节费,有多少部分用来新购置公共交通车辆,又有多少用于补贴地铁和公交运营企业,还有多少将花在治理拥堵的技术和人力成本上,完全应当且可能提前算出并予公布。事实上,部分有经济承担能力却仍对停车调节费提出异议的市民,正是担心这笔新征款项挪为他用,政府方面提前公布停车调节费具体投向,将有助于纾解市民质疑和焦虑。有关方面还应公开财政现有对于城市交通、公共交通、拥堵治理的拨款投入投向,承诺不因征收停车调节费而减少拨款,不向市民转嫁公共交通和交通治理成本。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