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时代引发新型劳动争议 法律界定不明
■员工用个人账号为单位建网店
■离职后双方因账号权限起争议
■法律无明文规定处理难度较大
当前电子商务日益普及,公司员工使用自己的网上登陆账号为单位建立网店的情况并非少见。然而由于双方在建立网店、开展电子商务、员工离职后公司是否拥有网店登陆账号全部权限等方面未事先约定,加之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发生此类劳动争议如何处理,致使这类新型劳动争议的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
为此,朝阳区劳动争议调解员赵紫安建议职工,在为单位建立网站时要公私分明、约定明确、保护好个人信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离职
因网店账号
引发劳动争议
2013年,李萌(化名)入职一家艺术品公司,负责帮公司建立和经营网络店铺。李萌告诉记者,最初公司没有给她指定的账号和密码,于是她习惯性地用自己的账号做了注册。“在开店合同上没写着账号不可变更,因为在其他一些网站的店铺都是可以做账号变更的。所以就用我的个人登陆账号做了开店申请。可我离职时,由于网店的账号网站不让变更,这才引起了纠纷。”
在李萌个人的账号里,她是这家网站的黄金会员,每年的消费额以万元计算。“我在这家网站消费了很多,如果这些商品存在售后问题,商家会询问订单号。如果发票不在了,只有通过提供消费记录,证明你是他的客户,证明你购买的商品还在质保期内,对方才会提供保修。”李萌说,这是她不愿意将账号完全给公司的重要理由之一。“而且,我本人的原始资料还在里边,绑定了我的银行密码、身份证信息等,据我所知,原始资料是随时能调出来的,如果公司继续用我的信息经营,我觉得未来会给我带来风险。”
据李萌介绍,随着购买商品的累计额度增加,会员等级会逐渐上升,从最初的铁牌、银牌到金牌。各个等级享受的售后服务、送货服务不一样,有些活动给出的折扣也是不一样的,还会有积分换礼品等活动。因此,离职时,李萌提议,公司和她个人共用这个账号,互不干涉。然而,公司方拒绝这种做法,坚持要回账号的全部权限。
李萌说,“其实我能理解公司,如果双方同时使用,可能担心我会在销售页面做一些商品变更。但我承诺我绝对不可能有这个心思的。毕竟公司为这家网店也付出了心血,让他们关店,或者另外开一家店,原有店铺的信用和好评就没有了,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李萌表示十分理解公司,也正是因为理解,她才愿意与公司共用账号。
但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李萌将公司起诉至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2014年3月工资,和2014年1月至3月的销售提成。
李萌表示,离职是因为单位拖欠她的提成没发。“我是4月初离职的,公司还欠我3月份的工资,和1-3月份的提成,共计2万多元。我多次找老板,老板说要我交了账号才给我发工资。”李萌对此很不能理解,“这是两件事,我付出劳动了,工资就应该给我,账号是另一件事,可以单独说。现在他们是拿工资作为要挟的资本,账号不给他们,钱就不给我。”
网店半年未运营
公司称损失很大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文化艺术公司人事部门王经理。王经理表示,由于半年没有运营该网店,已经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李萌在入职时,双方达成一致,由她为公司建立和管理网店,没想到走的时候会有这个问题。共同使用账号她可以在网上随意更改销售价格,这对企业都是潜在的风险。”对于李萌提到的涉及两万块钱工资的拖欠,王经理告诉记者,“工资肯定会给,但具体数字还需要再进行核算。拖欠工资可能是员工的个人感受,从公司角度来讲,每月15日会将工资划到员工工资卡里,遇到节假日都会顺延,相信绝大部分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提成部分有的是按季度发放,有的是按年度发放,根据岗位不同而不同,公司要等周期到,整个团队的数据出来再核算个人的部分。”王经理明确表示公司在积极的想办法,希望问题在短时间内能够得到解决。
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
目前,本案在朝阳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中。目前的方案是,公司给予李萌一个同等级别的账号,用以换取原账号的全部所有权。同时公司于李萌出具一个协议书,保证公司正当使用原账号,出现问题个人不担责。
王经理表示,目前正在发动公司全体员工用一个账号购买东西,希望尽快能够刷高级别,解决此事。在能够保证自身资料安全的前提下,李萌表示愿意按此办法调解。原账号发生任何问题,公司承担所有责任,用李萌的账号购买的东西,需要原来账号提供订单信息的,公司必须要配合提供。
此类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负责此案调解工作的朝阳区工会调解员、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紫安。赵律师指出,只要劳动者正常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发工资,否则就构成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为了便捷,且认为与员工关系稳定,信任基础较好,让员工本人以个人账号为公司办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本案中,账号的使用和管理争议发生在工作中,并且账号附带的商业利益是工作的原因形成的,理应属于劳动争议。但是,账号上形成的商业利益同时包含了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并且双方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目前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在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
在电子商务日益普及的情况下,这类劳动争议将会越来越多。赵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建立账号时,应该以公司的名义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操作,如果必须要以员工个人名义开展业务,也要和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账号的使用、管理、利益归属和责任承担。而不应该仅仅为了方便,认为信任基础好,就利用员工个人的账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在出现争议时,往往争议本身难以解决,甚至导致正常业务无法开展,造成巨大损失。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公私分明,保护好个人信息。如果涉及用人单位利用个人信息,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个人信息使用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承担,以免让个人陷入用人单位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使自己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来源:劳动午报)
(编辑: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