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如何改变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

31.10.2014  09:19

樊崇义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刘攀摄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法治中国”设置了清晰的路线图,从即日起,本报开设“法学泰斗说全会”栏目,邀请我国法学界的数位泰斗级专家学者进行访谈,向公众阐释“法治中国”路线图的行进方向。

  10月28日,四中全会决议全文公布。中央依法治国蓝图,终于得以一窥全貌。

  回溯一年前,自十八届三中全会起,本轮司法改革就大潮绵延,今次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其中涉及的司改内容之多,自不待言。

  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74岁高龄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关注者和参与者,樊崇义就此次四中全会中的司法改革内容,作出解读。

   依法领导“并不是协调、干预具体的案件

  中国青年报: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这次四中全会将对司法改革进程带来哪些影响?

  樊崇义:四中全会决议的内容非常丰富,有依宪治国,建立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问题,我重点谈谈公正司法方面。

  这次最高层对司法领域可以说非常重视。习主席的说明中,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像这些表述,我印象非常深刻,充分显示了司法工作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次四中全会提出了100多项改革举措。据我所知,目前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等政法部门已经开始考虑怎么分工,哪个部门负责推进哪一项改革。

  中国青年报:党和司法的关系一直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您认为党和司法的关系应该如何理顺?

  樊崇义:党对司法工作领导什么?主要是一个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另外在领导方法上,不能包揽一切。比如,政法委对公检法各个机关来说,一是负有领导职能,二是负有协调职能,但协调工作并不是协调、干预具体的案件。

  中国青年报:协调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樊崇义:在我看来,一是保证公检法分工配合、互相制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要体现监督和领导的作用;三是对当地的治安形势,要进行政治上的引导,对打击和保护的重点,都要进行方向性、政治性领导;四是要为司法机关培养干部,加强队伍的建设。

  如果政法委偏离了这些职责,一但陷入到具体案件当中,就可能损伤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的积极性,责任也不能落实到人。我们不能再出现那种“集体办案,集体负责,出了事谁也不负责”的情况。

  中国青年报:对于“领导干部干预个案”,这次四中全会也有相应的决议。

  樊崇义:最近,我总结了20多宗冤假错案。认为产生冤假错案有两个主因:一是刑讯逼供,二是上级的协调把案件协调错了,这些教训我们都值得吸取。

  怎么吸取?要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干预案件插手案件的记录和通报以及责任制,下一步就应该建立这样的档案:每一个领导,谁插手这个案件了,要有记录;谁过问了这个案件,谁打过电话,谁发过短信,在诉讼卷里要有专门的记载。

  此外,在公检法内部,也要设立档案,“谁过问谁负责”。哪一个法院领导、庭长接到电话,或者是发出的任何指示、批的条子,公检法方面要有行政方面的档案加以记载。

  中国青年报:但毕竟法院领导是系统内部的权威,上述档案会不会对办案法官、检察官造成压力?

  樊崇义:法官、检察官没有按照院内领导的指示来办案,独立办案了,这怎么办?所以要建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这个保护机制是一个新的措施——保障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以让他们真正地履行职责。

  以往,法官办错了案,要追究责任;现在更重要的是,我办对了案,正确履行了职责,但得罪了当事人,相应的保护机制也要建立起来。

  这应该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规章制度,要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巡回法院、跨区法院重点在于“纠偏

  中国青年报:在四中全会决议里,像巡回法院和跨行政区法院,感觉都是改革步伐跨得比较大的措施。

  樊崇义:这两个措施,都是为抵制“地方保护主义”,这是从体制和机制上来保证司法独立的重大举措。改革很快就会实行了,巡回法院早就在筹备,跨区法院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计划,这些都得通过试点来搞。

  中国青年报:巡回法院和跨行政区法院将来会呈现怎样的形态?跨区法院和传统的地方高院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樊崇义:我预计,未来到跨区法院的应该是涉及两个地区或以上的重大案件,在不打破两审终审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司法机关将来可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哪些案件类型由跨区法院审理。比如,涉案1亿元以上的,就可能由跨区法院来审理。

  中国青年报:在目前审级制度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院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在没有新增审级的情况下,为什么最高法需要派出巡回法院这个设置?

  樊崇义:我个人理解,巡回法院是为跨区的法院、检察院建立的,这是一个权益之计——为下面的跨行政区的法院、检察院做一个准备。

  巡回法院一是可以解决涉及地方的案件、可能判决不公的,就设立巡回法院;另一个就是情节特别重大的案件,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有一些“特别法庭”的意思。但上述只是设想,其设立重点仍是“纠偏”,解决地方法院受地方干涉的问题。

  这些都涉及法院体制方面的改革了,巡回法院和跨行政区法院可能会先在几个试点省稿,这些措施落实好了,审判就基本独立了。

   如何改变“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

  中国青年报:这次决议提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机制和制度改革,好像之前的提法是以庭审为中心?

  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以前没有提过,是现在最新的概念。在去年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过“以庭审为中心”,是为解决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问题;这次又提到“以审判为中心”,是进一步解决公、检、法三家运行的机制问题。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提出这个概念?

  樊崇义:《宪法》规定,公、检、法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这个基本原则不变。但这几年出现了较大偏差:出现了“以侦查为中心”、“以警察为中心”的现象。公安局长要兼常委,要兼政法委书记。最近我到各省区调研,有人总结,上述现象是“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

  还有一个背景是,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正在丧失,上访告状漫天飞,“信访不信法”。此时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它意味着,不仅要求案件的证据调查在法庭、事实辩论在法庭、案件的结论形成于法庭,而且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了一步。

  中国青年报:“以审判为中心”是否可以理解成是对法院地位的强化?

  樊崇义:最近我也收到不少来信,尤其是一些检察官的来信。他们说,如果“以审判为中心”,那我们的法律监督权怎么办?以后是不是就变成“以法院为中心”?

  其实,他们没有注意到,决议当中提到“以审判为中心”,同时又提到要加强和完善三大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即,既要强化审判权,又要加强法律监督,这是此次改革的两个重大措施。“以审判为中心”在诉讼法律关系上,是法官居中、控辩平等,一切都以法庭对证据的出示、认证为标准,但不妨碍以检察院的名义来进行司法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权威。“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不矛盾。两种职权并行齐进,都要加强。(本报记者 徐霄桐 实习生 高培蕾)